份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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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田制傣族地区历史上封建领主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傣族的生产力水平较高,使用铁制农具,以耕种水田、牛耕为主。[1]

特征

土司将领地()内的水田划分为“官田”、“官奉田”和“份田”。官田是土司占有的水田,是灌溉条件较好的熟田,由依附土司的农民义务耕种,所获粮食全部归土司所有。官奉田是土司赐给属官的水田,由农民义务耕种。份田是土司分给农民的水田,多为生田。划给佛寺的“寺田”也由农民义务耕种。[1]

在傣族封建领主制社会中,农民所开垦的新田,耕种5年以上,若被土司相中,可征为官田或官奉田。土司领地内的动植物被垄断为土司个人所有,猎捕所得的上等兽肉、虎皮等需上交土司,否则将受到惩处甚至逐出领地。农民要摊派杂、劳役,并向土司上缴税负。[1]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沧源佤族自治县地方志编撰委员会. 《沧源佤族自治县志》. 昆明: 云南民族出版社. 1998年12月: 125. ISBN 7-5367-1498-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