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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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東亞地區的一种习俗,指一个大家庭的男性子嗣在结婚、成年后将原有家庭分裂为若干个小规模的家庭的过程。物质方面主是财产债务等分割[1]:94

原因

近代以前,中国长期处于農業社會,多为同居共财大家庭模式。至当代,核心家庭、主干家庭[a]成为主流[1]:93

分家的原因有可能出于家庭的家长无力管理整个大家庭,或被认为管理效益低于分家后各个小家庭的总和,大家庭难以继续维持下去,于是就会进行对大家庭的分家。而事实上的情况是,男性大家长年老力衰或去世后,其配偶无法对整个家庭进行支配管理,已婚儿子之间对家庭主导权的争议[1]:93,又或者已成年的长子不愿承担对未成年的弟妹扶持照顾的义务,因此要进行分家。

1995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者对河北省辛集市农村的调查显示,长子成婚后,形成新的核心家庭,分灶吃饭。次子结婚后,则进行分家[1]:93—94

过程

分家就是对大家庭的财产、债务进行重新分配到每个即将产生的小家庭,同时也对各个小家庭将来的义务进行约定。分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家庭会议,是整个家庭非常重大的家庭政治生活,全部家庭成员都应该到场参与。此外,还需要和家庭成员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偏向的第三者充当公正人,往往会邀请村长族长舅老爷等公认的德高望重者担任,以资监督其过程的公正性。在分家的会议上,家庭财产会进行按小家庭的数量进行平均分割,并明确老人的赡养[1]:95

在中国,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一般可达总资产的一半。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2][3]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4][2]

在古代中国,女子多没有继承权,而且旧式家庭的已婚女儿是没有权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财产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还未婚配的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她们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5]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6]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6]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这也是为何古代中国已婚女儿是没有权利接受家庭分割的财产的,肇因她们出嫁时已经以嫁妆的形式分过了。

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平权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国(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继承权。但财产继承方面奉行“传男不传女”,仍是为普遍现象。2015年,中国大陆一项对公证遗嘱的调查报告显示[7],大多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儿子为财产继承人。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时,配偶、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基于上述原因,旧式中国家庭往往在分配家庭财产时,排除女儿(招婿入赘的除外),平均分配给诸子[1]:94。对分家的议定结果,会形成书面文字的协议,并由参与各方进行确认,最终签名按指印确认,具有合法效果。

影响

分家是家庭分裂的一个重要过程,使每个家庭结构变得简单轻盈,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但分家往往也是成年的儿子不愿为父母亲承担扶持弟妹的义务,分家后往往难以做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对社会道德产生一定的冲击,产生社会问题。

由于中国大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现今的中国“独生子女化”社会已較少出現分家的问题。

参见

备注

  1. ^ 主干家庭由两代或两代以上已婚家庭成员组成,每代最多不超过一对夫妻且中间无断代[1]:93

注释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刘增玉. 《农村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村调查》. 社会学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1994, (1996年第5期): 93—96 [2023-02-14]. ISSN 1002-5936 (简体中文). 
  2. ^ 2.0 2.1 王跃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页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2日) (简体中文). 
  3. ^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4.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4日). 
  5. ^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6. ^ 6.0 6.1 田涛.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页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简体中文). 
  7. ^ 都是亲生的,为啥房子只传男不传女. 腾讯网. 2015-06-10 [2018-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4)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