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加拿大法律系统建基于英国的普通法系统,继承作为前英国殖民地,后为英联邦国家联邦王国的成员。该法律系统有双管辖权,因为公法(包括刑事)和私法的责任分离及分别由国会和省份执行。然而, 魁北克省仍然保留了欧陆法系统中的私法事项(这一领域的专属管辖权全在省份)。

这两个法律系统都受到加拿大宪法的约束。 联邦政府对某些专有领域,以及省份之间的所有事项和争议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并只经由国会管治。 这一般包括省际运输 (铁路、航空和海洋运输),以及省际贸易和商务(一般有关能源、环境、农业)。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刑法范围专属于联邦管辖权。 大多数的刑事檢控,根据刑法,由省级律政廳长提出。

加拿大宪法

1867年宪法法令》封面

加拿大宪法为最高法。所有和宪法不一致的联邦、省份、或地区法均为失效。

1982年宪法法令英语Constitution Act, 1982》规定加拿大的宪法包括该法(最著名的《1867年宪法法令》),根据其附表中一系列三十部法律和法令,及其所有修订本。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已决定此附表并没有包括全部的意图,及在1998年《關於魁北克分離權的轉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列出四项「辅助原则及规条」,包括不成文宪法元素: 联邦制民主、宪制、法治、及尊重少数族裔。当此等原则为加拿大宪法中可予执行的部份,加拿大法院并没有使用其凌驾成文宪法,而只局限其角色为「填补差距」。

参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