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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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是指一個國家政府,利用自身拥有的行政特权,為了介入人民的生活,達到控制社会的效果,又能對徵加政府的稅收、資金來源所採取的措施。因此,對於人民生活所必需之物品或是為了維護政府統治的安全性來說,壟斷資源,例如食鹽茶葉等,由政府獨佔經營,不許私人參與。

各地專賣制度

臺灣

臺灣日治初期陸續實施鴉片、鹽、樟腦專賣,並在1901年設立臺灣總督專賣局,並陸續實施香菸(1905年)、酒類(1922年)、啤酒(1933年)、無水酒精(1939年)、度量衡器(1942年)、火柴(1942年)、石油(1942年)、鹽滷汁(1944年)等專賣[1]:56。二戰後,台灣的專賣事務改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負責,只剩菸草、酒、樟腦專賣(1968年結束),菸酒專賣則在台灣於2002年,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菸酒公賣局在同年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而廢止

日本

日本的幕府江戶時代中期實施米、金銀箔、石灰、銅等專賣,各藩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則有規定其他的專賣品,例如紙、炭、棉花、絲綢、茶、香菸等。明治維新之後,在1898年設置大藏省專賣局日语大蔵省専売局,並實施菸草專賣,1903年實施粗製樟腦及樟腦油專賣,1905年實施鹽專賣,1937年實施酒精專賣,1943年實施石油專賣。

二戰後,專賣局在1949年改為日本專賣公社,負責菸、鹽、樟腦專賣。樟腦專賣在1962年廢止,香菸專賣則隨日本專賣公社在1985年民營化改制為「日本菸草產業株式會社」而廢止,鹽專賣則是在1996年廢止,而日本菸草產業株式會社的鹽務部門獨立為「財團法人鹽事業中心日语塩事業センター」;酒類專賣則在2001年才廢止。

韓國

朝鮮半島在13世紀末的高麗忠宣王統治時期開始實施權鹽法,開始鹽專賣。1908年,大韓帝國實施《紅蔘專賣法》,並直到1996年才廢除人參專賣。在朝鮮日治時期,設有朝鮮總督府專賣局日语朝鮮総督府専売局,實施菸草、鴉片、麻藥專賣。

中國大陆

專賣是行之有年之政策,春秋時代管仲有“官山海”政策[2]漢武帝為增加國家收入,命桑弘羊推行鹽鐵專賣制度,是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安史之亂後,唐朝國盛日衰,第五琦為鹽鐵使,實行專賣食鹽。專賣對國家財政幫助很大,但對一些有識之士而言並非好事。漢武帝雄才大略,“情存遠略,志辟四方,南誅百越,北討强胡,西伐大宛,東並朝鮮。因文景之蓄,借天下之饒,數十年間,官民俱匱。”[3] 西漢元氣大傷,昭帝繼位後引發鹽鐵論的廷議。宋仁宗時,王曾指出:“榷酒蓋出於前代之不得已,今以經費至廣,未能省去,若又榷醋,則甚矣。”[4]馬端臨將鹽鐵酒茶專賣歸類於“衰世”之法[5]

中國大陆在1979年取消酒類專賣制度[6],鹽業專賣則在2014年廢止,而烟草专卖则持续至今,設有國家菸草專賣局以負責菸草專賣及生產供銷。

西方國家

在北歐的芬蘭瑞典挪威冰島和丹麥屬地法羅群島,以及加拿大各省、地區,由於受到禁酒運動影響,一直對酒類實施政府專賣;唯加拿大艾伯塔省於1993年將賣酒民營化,而丹麥本土則從未實施酒類專賣。

另見

注釋

  1. ^ 洪馨蘭. 《台灣的菸業》. 遠足文化. 2004. ISBN 9867630270. 
  2. ^ 《管子·海王》
  3. ^ 《後漢書》卷一二0《鮮卑傳》
  4. ^ 《長編》卷一0四,天聖四年乙丑。
  5. ^ 馬端臨:《文獻通考·自序》
  6. ^ 唐, 文龙. 中国葡萄酒产业竞争战略.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