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AEC / Euratom)
  • Europæiske Atomenergifællesskab丹麥語
  • Europese Atoomenergie Gemeenschap荷蘭語
  • Communauté européenne de l'énergie atomique法語
  • Europäische Atomgemeinschaft德語
  • Ευρωπαϊκή Κοινότητα Ατομικής Ενέργειας希臘語
  • Comunità europea dell'energia atomica義大利語
  • Comunidade Europeia da Energia Atómica葡萄牙語
  • Comunidad Europea de la Energía Atómica西班牙語
:::   成员国 :::   参加的有关国家
  成员国
  参加的有关国家
管理單位欧洲联盟委员会
官方语言24种語言
类型国际组织
成员国27个欧盟成员国
2个有关国家
 瑞士
 英国
成立1958年
1958年1月1日
1967年7月1日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英語: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由歐洲聯盟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在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成員國簽訂《羅馬條約》,决定成立共同市場及原子能共同體。 後來,根据《1965年布魯塞爾條約》(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將《歐洲煤鋼聯營條約》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合併到統一架構內。如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已經在歐洲聯盟架構內。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目的為核能聯營及分銷共同市場,並可出售剩餘核能至境外國家。

歷史

攝於1957年4月1日,時任西德總理 康拉德·阿丹拿、德國學者華特·霍爾斯坦和時任意大利總理 安东尼奥·塞尼,在意大利羅馬簽署歐盟關稅同盟(European Union Customs Union,EUCU)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相關文件。

最初歐洲煤鋼共同體提議擴展其權力以涵蓋其他種類的能源。但是歐洲煤鋼共同體的主席让·蒙内特認為需要另一個組織去處理核能。一個由路易·阿曼德負責對歐洲核能使用的研究認為,基於煤的衰竭和減少對石油的依賴核能是需要發展的。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德國都認為需要一個共通的市場,而法國則基於保護主義反對。最後蒙奈提議一個分開的原子能源經濟組織以聯合各國。

参见

外部連結

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英语Treaty of Brussels#Modification巴黎會議英语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Paris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Merger and expiry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英语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英语Western European Union#2009–2011: Dis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