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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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又稱監察院院會,是中華民國監察院為研商院內重要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為《監察院組織法》第7條所規定設立[1],由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組成,以監察院院長為主席,若監察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監察院副院長代理主席。監察院院長及監察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監察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監察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2. 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3. 關於審議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4. 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5. 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6. 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7. 關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8. 監察院院長交議事項。
  9. 監察委員提案事項。
  10. 其他重要事項。

監察院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監察院院長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組成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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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察院組織法》第7條、《監察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監察院會議的成員為:

列席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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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察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監察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官員列席監察院會議。

  • 監察院秘書長
  • 監察院副秘書長
  • 各處處長
    • 監察業務處處長
    • 監察調查處處長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秘書處處長
    • 綜合業務處處長
  • 各室主任
    • 會計室主任
    • 統計室主任
    • 人事室主任
    • 政風室主任
  •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主任秘書
    •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主任秘書
    • 國防及情報委員會主任秘書
    •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主任秘書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任秘書
    •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主任秘書
    •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主任秘書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法規研究委員會執行秘書
  • 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
  • 審計部審計長
  • 審計部副審計長
  • 其他經監察院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相關官員

議事方式

監察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提案須以書面行之,臨時動議並應有2人以上之附議,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舉行,檢討1年來工作及政府行政設施。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