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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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屬人主義的國家
  只使用“血統主義”
  “血統主義”與 “血統法則”皆使用
  只使用“血統法則”

血统主义拉丁語Jus sanguinis)又称属人主义自然人原始国籍确定的原则之一,指以自然人的血统关系(即父母国籍)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是由亲子遗传而取得国籍的法律原则。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出生地主义也称属地主义。血统主义又分为两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

两系血统主义(又称双系血统主义)指原始国籍的取得可参考父母双方。依照各地的法律不同,可能是取得父母所有国籍中的一个或多个。

单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指优先采用父亲国籍,只有在子女是非婚生时随母亲。

還有一種是“血統法則”(拉丁語Lex Sanguinis),指以一個人的祖宗的血統,來決定國籍。無論父母有國籍或否,只要能證明血統,都能獲得國籍。這通常是為一個民族的流散人口而設[1]

采用父母两系血统主义的国家

亚洲

欧洲

冰岛意大利奥地利荷兰希腊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丹麦挪威匈牙利芬兰捷克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法国德国

非洲

埃塞俄比亞加纳突尼西亞

美洲

薩爾瓦多

采用父系优先血統主義的国家/地區

亚洲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阿曼科威特伊朗斯里兰卡

非洲

阿尔及利亚埃及苏丹塞内加爾馬達加斯加摩洛哥

采用两系血统主義、有条件的属地主義的国家/地区

采用两系血统主義、無條件属地主義的国家/地区

採用血統法則的國家/地區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国籍新生儿的户口登记采取属人主义,无论其出生地为何,须在父亲或母亲的户籍地进行户口登记办理落户。

相關條目

  1. ^ Agterhuis, Sander. The right to Return and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