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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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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中,一个HTML元素HTML文件的一个基本组成单元。HTML文件采用采用树形结构安排HTML元素。更进一步的说,一个HTML元素是一个满足一项或多项DTD要求的元素。HTML元素可以拥有属性内容,可以是标题、段落、链接、列表、嵌入媒体或者其他的任何符合DTD要求的格式。

概述

语法

在HTML語法中,大多數元素編寫一個開始標記和結束標記,與其之間的內容。HTML標記是由元素名稱,包圍於兩側之小於號與大於號之括號所組成。其結束標記擁有一斜線位在小於號之括號後,有別於其起始標記。例如:一個段落是由p元素所代表,其被寫成

<p>在HTML語法中,大多數元素編寫......</p>

然而,並非所有的此類元素需要結束標記,甚至是開始標記必須存在。某些元素,即所謂的void空元素,並無結束標記。典型的例子即br元素,其表示一個顯著之換行,像是一首詩或一個住址。一個空元素的行為是預先定義的,並且它不能包含任何內容或其他元素。例如:在電影海底總動員中的牙醫師的地址將被寫成

<p>P. Sherman<br>42 Wallaby Way<br>Sydney</p>

HTML元素可以是容器或者为容器元素 结构如下:

  • 一个开始标记<标记>)表示一个元素的开始,标记本身还可以包含属性;
    • 任何数量的属性(和属性的值);
  • 内容(文本和/或子元素);
  • 一个结束标记,使用和起始标记完全相同的元素名但前面附加一个斜线字符 </tag>。并非所有的元素都要求结束标记,有些元素的结束表示是可有可无的(如p),有些是一定不可以有的(如input)。

空元素指仅包含一个标记,该标记既是开始标记同时也是结束标记。空元素可以有任意数量的属性<标记名 />。在XHTML规范中,标记中的斜线符号是必须[1]。要求使用一個單獨標籤開啟與關閉元素。若要指定其為一個空元素,符號"/"包含於標記之結尾(不能與位於結束標記中的開始的符號"/"混淆)。例如:

<p>P. Sherman<br/>42 Wallaby Way<br/>Sydney</p>

英语中有时HTML元素也被称为“tags”,严格的说tag是指元素的开始或者结束标记。

HTML屬性英语HTML attribute用来指示元素的附加的性质。放在開始標記中。例如:abbr元素,其表示縮寫,預計一個title屬性包含其開始標記。將被寫成

<abbr title="abbreviation">abbr.</abbr>
Parts of an HTML container element:
  • Start tag: <p … >
    • Attribute:
      • name: class
      • value: foo
  • Content: This is a paragraph.
  • End tag: </p>
complete: <p class="foo">This is a paragraph.</p>

在HTML中,元素(和属性)名字可以是大写或者小写,但在XHTML中,必须是小写。[2]大写是旧的用法,并且是HTML规范中说明的方法,但是小写更为通用。

相关标准

HTML元素是在自1995年以來發布的一系列免費開放標準中定義的,最初由IETF以及隨後由W3C制订。

1990年代的瀏覽器大戰期間,網頁瀏覽器的软件商开始不断的添加自定义的元素,有些被后来的标准吸收。并非所有的软件商都支持这些非标准的元素,一般对于非标准的元素,或者是忽略,或者是导致显示不正确。

1998年,XML(一种简化的SGML)引入一种方法,允许任何人开发自己的元素并融合到XHTML文件中,使用支持XML的浏览器(用户代理)可以浏览任意元素。[3]

而后采用XML兼容的办法,重新制订了HTML 4.01标准,XHTML 1.0扩展的HTML)。二者的元素相同,绝大多数情况下,XHTML 1.0文件的元素在HTML 4.0文件中是合法的。本文除非另外指出,应用的都是基于SGML的HTML,对于XHTML多数情况下仍然适用(二者区别见HTML

当前的状态

自从HTML第一版以来,已经有数个元素因为过期,不再新的标准中推荐使用或者干脆删除。

目前由于并存三种HTML 4.01/XHTML 1.0 DTD标准,而使得HTML的验证变得复杂起来,这三种标准分别是:

  • Transitional,包含过期的元素。该标准制订的目的是提供一个过渡的时期,使得HTML作者可以逐渐适应新的扩展标准;
  • Frameset,另一种过渡标准,但是允许作者使用frameset
  • Strict,符合现代(1999年以后)的标准。

HTML第一个标准(HTML 2.0)包含四个过期的元素。其中一个在HTML 3.2中被列为无效。所有的四个在HTML 4.01 Transitional中都被列为无效,HTML4.01 Transitional标准此外还将另外十个元素定义为无效。以上这些元素再加两个在HTML 4.01 Strict中同样被定义为无效。由于frame元素在显示方面的诸多问题以及其功能已经可以由其他元素替代,在未来的标准中不再保留,虽然目前在Transitional和Frameset DTD中仍然有效。

(严格的说,目前的XHTML标准XHTML 1.1(2001)根本不支持frame。基本上与XHTML 1.0 Strict相同,但是又包含了Ruby markup模块。)[4]

一个经常导致错误理解的原因是不严格的使用deprecated(过期)一词来泛指过期的和无效的,以及今后一段时间过期的不同的状态。

展示和行为

根据分离原则,HTML的功能在于给一个文件的内容增加语义和结构的信息。增加文件的展示和行为的功能,例如增加CSS stylesheets和图形来增加文件的展示功能;通过链接到外部文件和脚本增加与用户交互的行为。User agent也可以根据作者所提供的stylesheet在不同的介质(显示器,打印机)上展示不同效果。同时保持语义上的一致。

文件结构元素

<html>...</html>

这是HTML文件的根元素,所有其他的元素均包含在其中。
HTML 2.0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

<head>...</head>

包含HTML标题定义、外部、脚本代码、格式代码等处理信息和元数据。
HTML 2.0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
(所包含的子元素见文件头元素[錨點失效]

<body>...</body>

包含HTML文件的内容.
HTML 2.0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
(所包含的子元素见文件内容元素[錨點失效]

文件头元素

<base/>

该元素的属性href的值给文件中所有的相对的href及其它链接提供一个基本url路径。必须出现在任何引用外部资源的元素之前。在每个HTML文件中,只允许出现一个base元素。base元素没有内容。其另外一个可选属性target的值可以为:_blank、_parent、_self、_top、

framename,规定页面中所有的超链接和表单在何处打开;该属性会被每个具体链接中的target 属性覆盖。

HTML Tags中曾经提到一个开发版的BASE元素; 在HTML 2.0中得以标准化; 目前没有变化。

<basefont/> (deprecated)

指定一个基本的字体,包括字符的大小,字型和颜色,与font元素搭配使用。已经过期,推荐使用CSS.
HTML 3.2標準化;在HTML 4.0 Transitional過期;並已於HTML 4.0 Strict失效

<isindex/> (deprecated)

isindex既可以出现在文件头,也可以出现在文件体内,但是只能出现一次。需要服务器端的搜索引擎的支持。
出现在文件头表示这个文件是一个可搜索的索引。在页面上显示成一个单行的文本输入框用来输入关键词。页面被提交后,query string被加到当前的URL后面,输出的文件搜索的关键字被加亮显示。一般来说,如果服务器支持这个功能的话会自行的加入isindex
ISINDEXHTML Tags出现,在HTML 2.0标准化。在HTML 4.0 Transitional过期。在HTML 4.0 Strict中是无效的元素。

<link/>

指定連結到其他文件,如previousnext連結,或替代版本。[5]常見的用途是連結至外部的CSS樣式表,使用形式:
<link rel="stylesheet" type="text/css" href="url" title="description_of_style">[6]
較少見但重要之用途是透過使用微格式持續性支援導覽提示。若干常見之關是已被定義,可能透過瀏覽器介面傳達給使用者,而非直接於網頁中。
<link rel="next" href="url">
文件之head元素可能包含任何數量之link元素。該link 元素擁有HTML屬性英语HTML attribute,但無內容。
LINK存在於HTML Internet Draft 1.2,且已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沒有變化。

<meta/>

可用於指定關於文件之額外中繼資料,如作者、出版日期、有效日期、頁面描述、關鍵字,或者透過其他header元素及

HTML屬性英语HTML attribute之其他未提供的資訊。因其共通性,meta元素指定關聯的key-value pairs。一般情況之下,meta元素傳達關於文件之隱藏資訊。若干meta標籤可被使用,上述之全部應被嵌套在head元素中。每個 meta元素之特定目的是由其屬性來定義。

在一種形式中,meta元素可指定應經由實際內容之前的網頁伺服器寄送之HTTP標頭,例如:
<meta http-equiv="foo" content="bar">
— this specifies that the page should be served with an HTTP header called foo that has a value bar.
在一般形式中,meta元素指定HTML網頁的name及關聯的content HTML 屬性描述方面。為了防止可能發生歧義,一個可選取之第三方屬性:scheme可被支援於指定一個定義該key及其值的含意之語意框架:例如:
<meta name="foo" content="bar" scheme="DC">
在本範例中,meta元素辨識其自身為包含foo元素,包含bar值,從DC或都柏林核心資源描述框架.
HTML 2.0標準化;目前沒有變化。

<object>...</object>

使用於包含泛型物件在文件標頭中。雖然很少使用在head元素中,但也可能用來擷取外部資料,並將之與目前的文件關聯。
HTML 4.0標準化;目前沒有變化。

<script>...</script>

可作為一個容器用於指令碼說明或連結至外部指令碼,包含可選取之src屬性。[7]此外,使用於文件主體中以動態生成兩個區塊或內聯內容。
HTML 3.2標準化;目前沒有變化。

<style>...</style>

指定文件的CSS樣式,其形式通常為:
<style type="text/css"> ... </style>
既可作為一個容器之樣式說明,亦可連結至外部CSS樣式表,例如,在CSS中,與表單中的@import指令:
<style> @import url; </style>[8]
HTML 3.2版本中標準化;目前沒有變化。

<title>...</title>

定義文件標題。在每個HTMLXHTML文件中為需求的。使用者代理可以不同方式使用標題,例如:
  • 網頁瀏覽器通常將之顯示在標題列中,當視窗開啟時,或者(在適用的情況)顯示在工作列中,當視窗最小化時。
  • 當儲存該頁面時可為預設檔案名稱。
  • 搜尋引擎網路編目程式可能會特別注意在標題中使用的文字。
title元素不能包含其他元素,僅文字。只有一種title元素在文件中被允許。
TITLE存在於HTML標籤,並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沒有變化。

文件内容元素

在視覺化瀏覽器中,可顯示元素可呈現為區塊內行。雖然所有元素是文件序列之一部分,但是區塊元素 出現在其父元素中:

  • 作為不跨行之矩形物件;
  • 使用區塊邊距,其寬度及高度內容可在周邊元素中被單獨設定。

反言之,內行元素被視為文件文字流之部分;其無法擁有邊距、寬度或高度設定,並且跨行。

區塊元素

盒模型,其中W3C和微软的Internet Explorer对width定义的不同,会导致盒模型大小在浏览器渲染上有差异

區塊元素(或稱區塊層級元素)擁有矩形結構。在預設情況下,這些元素將占据父元素的整個寬度,因而不允許任何其他元素佔據已被其所占的同一水平空間。

區塊元素的矩形結構經常稱之為盒模型,並由幾個部分所組成。每個元素包含以下內容:

  • 一個塊元素的內容(content)是放置在一個塊元素的開啟和關閉標記之間的實際文字(或其他媒體)。
  • 一個塊元素的留白或称填充(padding)师元素边框与元素内容之间的空间。其仍構成上述块元素的组成部份。padding也是块元素在物理上的一部分。不應被用於建立兩個块元素之間的空白。任何背景樣式分配到块元素,例如背景圖像或色彩,將在padding內可見。增加块元素的padding的尺寸,则将增加块元素所占的尺寸。
  • 一個塊元素的邊框(border)是元素的絕對末端,並围成块的周圍。邊框之厚度的增长會增加块元素尺寸。
  • 一個塊元素的邊距或称外边距(margin)是环绕块元素周圍之空白。任何其他元素之content、padding及border將不允許輸入該區域,除非迫於一些進階的CSS布局。使用多數的標準DTD,margin在不同元素的左邊和右邊將互相推離。另一方面,margin在元素的上方及下方,將不堆疊或相互交融。這意味著位於該元素之間的空白將與較大的margin一樣大。

上述部分僅指CSS渲染的具體實施,並與HTML元素本身無關。

基本文字

<p>...</p>

建立一段落,也許為最常見之區塊層級元素。
P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h1>...</h1> <h2>...</h2> <h3>...</h3> <h4>...</h4> <h5>...</h5> <h6>...</h6>

不同層級之section標題。<h1>界定為最高層級標題,<h2>為下一層級(次級section),<h3>又低於上一層級,依此類推直到<h6>。有時其又統稱為<hn>標記,n表示任何有效之層級標題。
多數視覺化瀏覽器預設將標題顯示為大型粗體字,雖然其可被CSS覆蓋。事實上,Heading元素並非只用於建立大型字或粗體字,其不應使用於顯示樣式化文字。反言之,其描述了文件之結構和組織。部分程式利用其產生輪廓及表格內容。
Headings在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列表

<dl>...</dl>

定义列表(Definition List)是一种特殊列表,通常包含一系列“术语”及其“定义”。[9]定义列表組成的名稱-值組[10](先前至HTML5定義成一個定義清單,並在早期版本之HTML5被稱之為關聯清單)。定义列表之目的為「術語及定義、中繼資料主題和值、問題及答案,或者名稱-值資料的任何其他群組」之群組。[11]
DL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dt>...</dt>

在定义列表(先前定義術語在定義清單中)中的名稱。
DT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dd>...</dd>

定义列表(先前的一個術語之定義,在定義清單中)中的值。
DD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ol>...</ol>

有排序(枚舉)之編號清單。type元素可用於指定排序類型,但CSS樣式表提供了更多控制:{list-style-type: foo}。其預設為阿拉伯數字編號。若要使用type屬性,請使用<ol type="foo">,以下列項目之一取代foo
  • A表示A, B, C...
  • a表示a, b, c...
  • I表示I, II, III...
  • i表示i, ii, iii...
  • 1表示1, 2, 3...
OL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ul>...</ul>

未排序(項目符號)清單。CSS樣式表可用於指定其項目符號:{list-style-type: foo}。其預設項目符號為一個空心圓。
UL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li>...</li>

在排序(ol)或未排序(ul)清單中之列表項目。
LI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dir>...</dir> (deprecated)

目錄清單。該元素之原始目的從未廣泛支援;已被<ul>替代,故不建議使用。
DIR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於HTML 2.0標準化;在HTML 4.0 Transitional不建議使用;在HTML 4.0 Strict已失效

其他區塊元素

<address>...</address>

文件作者之聯絡資訊。
ADDRESS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blockquote>...</blockquote>

一個區塊層級引用(blockquote),用於當quotation包含區塊層級元素,如段落。cite屬性可能提供來源,且必須是完全合格之統一資源標誌符
區塊quotation的演示文稿在視覺化瀏覽器中經常從其兩個margin縮進之。
BLOCKQUOTE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如需更多資訊,請參見blockquote元素

<center>...</center> (deprecated)

建立一個區塊層級之置中對齊區域。已由使用CSS樣式表定義置中對齊<div>或其他元素之方式替代,故不建議使用。
HTML 3.2標準化

<del>...</del>

標記內容中已刪除的section。該元素亦使用為inline
HTML 4.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div>...</div>

一個區塊層級之邏輯區。沒有語意的通用元素用於區分文件的section,通常為目的,例如由CSS樣式表DOM調用來控制之演示文稿或行為。
HTML 3.0 Drafts中出現;在HTML 3.2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hr/>

水平線。表象規則亦可被CSS樣式表繪製。
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ins>...</ins>

標記一個已插入內容之section。該元素亦使用為inline
HTML 4.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noscript>...</noscript>

指令碼的替代內容。不同於指令碼(script),其只能作為區塊元素。
HTML 4.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pre>...</pre>

表示是預先格式化的文字。在元素內的文字通常會被顯示為等寬字型,就如同是在文字檔案中的文字一樣(參見ASCII藝術)。儘管瀏覽器在其他的HTML元素中會忽略空白字元,但在pre中,空白會被視為是作者故意為之而被呈現出來。(在CSS的屬性:{white-space: pre; font-family: mono-space;},其他的元素也可以相同的方式呈現。)該元素可包含任何inline元素,但下列除外:影像(IMG)、物件(OBJECT)、大型字(BIG)、小型字(SMALL)、上標(SUP)及下標(SUB)。
PRE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script>...</script>

在文件中放置指令碼。在head中以及在inline內容中也具有效果。
注意:SCRIPT本身並非區塊或內行元素;其本身不應全部顯示,但其可包含說明以動態生成區塊或內行內容兩者。
HTML 3.2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行内元素

行內元素無法直接放置在body元素中;其必須完全嵌套於區塊及元素中。[12]

<a>...</a>

锚元素之所以称为“锚”,是因为网页设计者可以用它们来将URL和网页上的一些文本“繫”(anchor)在一起。当用户在浏览器中查看网页时,他们可以通过点击文本来激活链接,以访问链接中URL指向的页面。[13]
在HTML中,锚既可以是超级链接的来源,也可以是目标端。
通过使用href属性(hypertext reference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锚可以成为到文档中另一个部分的链接,也可以通过使用一个外部URL来指向另一个资源(如网页)。
或者(也可以是同时),通过使用nameid属性,使这个元素成为目标。URL可以通过碎片标识符链接到这个目标。现在,任何元素都可以通过使用id属性来变成一个锚,[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因此<a name="foo">不再必要。
AHTML Tags中已經存在,並且在HTML 2.0標準化;目前仍在使用。

短语元素

常用的短语元素

<abbr></abbr>

表示本元素是一个縮寫,title属性中可以包含全称:
<abbr title="微型计算机">微机</abbr>
HTML 4.0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

<acronym>...</acronym> (deprecated)

abbr元素类似。(拼音文字中Acronym是指大写的首字母组合成的词,比如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的Acronym是HTML; Abbreviation的概念更广泛些,可以是将一个较长的词后面部分去掉,用剩下的部分表示词的意思。中文中没有类似的区别):
<acronym title="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HTML</acronym>
HTML 4.0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在HTML5中不支持

<dfn></dfn>

表示本元素是一个词条的定义。
DFN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已经存在,在HTML 3.2中完全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

<em></em>

强调本元素,传统上显示为斜体。
EM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已经存在,在HTML 2.0中完全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

<strong></strong>

加重一个词条,(传统上显示为粗体)。
有助听功能的浏览器可能会使用不同的声音来表述加重的词。
STRONGHTML Internet Draft 1.2已经存在,在HTML 2.0中完全标准化,目前仍然在使用。
计算机术语元素

这些与元素主要用于方便显示计算机软件编码和与使用者交互(<code>);显示源代码变量(<var>);用户输入(<kbd>);以及终端输出(<samp>)。

<code></code>

显示一段代码。通常用等宽字体显示:Code snippet.
CODE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出现,并且在HTML 2.0最终标准化; 目前仍在使用。

<samp></samp>

显示一段程序或脚本输出的样本。
SAMP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出现,并且在HTML 2.0最终标准化; 目前仍在使用。

<kbd></kbd>

键盘 - 显示用户输入的文字。
KBD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出现,并且在HTML 2.0最终标准化; 目前仍在使用。

<var></var>

显示一个变量。
VAR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出现,并且在HTML 2.0最终标准化; 目前仍在使用。
视觉效果

视觉效果的元素仅仅对可视浏览器起作用,因此不推荐使用,如果可能应该使用层叠样式表。部分元素在HTML 4 / XHTML 1.0中被宣布过期或者无效的,其它的在当前的XHTML 2.0草案XHTML 2.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被定义为无效的。当前的HTML 5草案HTML 5中,b, ismall还是有效的.

<b></b>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字体设置成粗体。(等效的CSS是:{font-weight: bold}。)<strong>...</strong>在可视的浏览器中有相同的效果,但是有更强的语义。
B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定义,并且在HTML 2.0标准化,目前仍在使用。

图形和对象

<img/>

src屬性指定圖像的URL。alt屬性提供圖像的替代文字。IMG由馬克·安德森所提出並實作在NCSA Mosaic網頁瀏覽器[14]
IMGHTML Internet Draft 1.2中定义,并且在HTML 2.0标准化,目前仍在使用。

非標準元素

<blink>...</blink> (deprecated)

文本閃爍特效。BLINK源自於Netscape Navigator。由於該特效可能會對急性光過敏症英语Photosensitive epilepsy患者產生負面影響,在HTML 2.0後被列為過期或無效[15]

<marquee>...</marquee> (deprecated)

文本滾動特效。MARQUEE源自於Internet Explorer。由於該特效可能會對急性光過敏症英语Photosensitive epilepsy患者產生負面影響,在HTML 4.01後被列為過期或無效[15]

注解

<!-- A Comment -->

在HTML中的 注解(以及相近的XML, SGML, SHTML. )語法與SGML相同。

不同於其它HTML標籤,注解不支援巢狀結構。

標籤: <!--注解一<!--注解二-->注解三--> 看起來會是這樣 注解一<!--注解二 後面拖著一段沒有被標籤包起來的文字: 注解三-->

注解可以出現在文件的任何地方,甚至可以在文件類型宣告之前。 (在<!DOCTYPE HTML>之前。) HTML的解釋器會忽略注解,只要它們不在HTML標籤。 這裡標籤的意思並非指被一對開始標籤及結束標籤包住的區域內, 而是指在開始標籤,或結束標籤、空元素標籤

然而並非所有瀏覽器、HTML編輯器都與HTML語法完全相容,在某些特殊情況會造成意料之外的結果。 約有5%的瀏覽器、HTML編輯器在處理注解標籤上有缺陷。(其中大部份是IE6 ) 儘管只有少數版本有此問題。

一些有關注解的相容性問題:

  • 在文件類型宣告之前的注解、除了空白以外的字符會使IE6進入怪异模式
  • 為了相容在1995年前的瀏覽器,在stylescript元素中的內容,有時會以注解的型式存在。
  • BlueGriffon HTML編輯器1.7.x版本,會將不在<style> ... {comment tags} ...</style>標籤內的注解顯示在螢幕上。一些HTML編輯器也有相同的問題。

参考文献

引用

  1. ^ XHTML 1.0 §4.6. & C.2
  2. ^ XHTML 1.0 §4.2
  3. ^ XML 1.0
  4. ^ XHTML 1.1 §A
  5. ^ HTML 4.01 §12.3
  6. ^ HTML 4.01 §14.3.2
  7. ^ HTML 4.01 §18
  8. ^ CSS §1.1
  9. ^ 达科特 (Jon Duckett). HTML&CSS设计与构建网站. 由刘涛、陈学敏翻译.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56. ISBN 9787302311034. 
  10. ^ 4.5 Grouping content — HTML5.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22 May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31). 
  11. ^ W3C. HTML5: A Vocabulary and Associated APIs for HTML and XHTML, W3C Working Draft. 5 April 2011 [2014-05-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5). .
  12. ^ HTML 4.01, W3.org, [201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8-28) 
  13. ^ HTML 4 for dummies, 5th edition, 2005, By Ed Tittel, Mary C. Burmeister, p. 96.
  14. ^ WWW-Talk Jan-Mar 1993: proposed new tag: IMG, 1997.webhistory.org, [201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13) 
  15. ^ 15.0 15.1 Chisholm, Wendy; Vanderheiden, Gregg; Jacobs, Ian. 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1.0.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1999-05-05 [2010-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03). 

来源

HTML标准

HTML 2.0:
Berners-Lee, T., and Connolly, D. 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 - 2.0 (RFC 1866) (html). IETF. November 1995 [2009-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27). 
HTML 3.2:
Raggett, D. HTML 3.2 Reference Specification (html). W3C. 1997-01-14 [200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12). 
HTML 4.01:
Raggett, D., Le Hors, A., and Jacobs, I. (editors). HTML 4.01 Specification (html). W3C. 1999-12-24 [2009-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03).  (HTML 4.01 is the updated form of HTML 4.0.)
XHTML 1.0:
W3C. XHTML 1.0: The Extensible 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 (Second Edition) (html). W3C. 2000-01-26 [2009-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31). 
XHTML 1.1:
Altheim, M., and McCarron, S. (editors). XHTML 1.1 - Module-based XHTML (html). W3C. 2001-05-31 [2009-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31). 

其他资源

HTML Tags:
Berners-Lee, T. HTML Tags (html). 1992-11-03 [2009-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31).  (Part of the first published description of HTML.)
HTML Internet Draft 1.2:
Berners-Lee, T., and Connolly, D. 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 (HTML) (text). June 1993 [2009-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15). 
HTML 3.0 Drafts:
Raggett, D. 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 Specification Version 3.0 (draft) (html). 1995-03-24 [2009-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16).  (This is the final draft of HTML 3.0, which expired without being developed further.)
HTML Tables:
D. Raggett. HTML Tables. RFC 1942. IETF. May 1996 [2009-03-22]. (原始内容 (text)存档于2005-05-05). 
XML 1.0:
Bray, T, Paoli, J, Sperberg-McQueen, CM, Maler, E and Yergeau, F (editors).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XML) 1.0 (Fifth Edition) (html). W3C. 2008-11-26 [2009-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01). 
CSS:
Lie, H.W. and Bos, B. Cascading Style Sheets, level 1 (revised 2008-04-11) (html). W3C. 2008-04-11 [2009-04-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01).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