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團
戰爭與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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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團,在世界多國多有所設置,是一種輔助治安的武裝部隊,平時協助警察維護治安、緝私偷竊強盜殺人逮捕;戰爭時期輔助正規軍、協助後勤補給、偷襲敵人,類似游騎兵、游擊隊、民防隊、村里巡邏隊。
在中國歷史上,保安團有時候是由商會、工會組織而成,或由農民組成,或由寺廟組成,或由地方武館、團練組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附近及自家的財產、生命安全。1937年之後,各縣保安團、各鄉鎮保安隊,各村莊民防武館納編入各省政府保安處或省保安司令部管轄調度。由各省政府負責籌組、訓練、調動、後勤、補給與保養。
在中國的歷史
在秦朝始即有保衛地方武力雛型,至宋朝始改為常駐型保甲團、壯丁團;在各朝代累積下來逐漸成為地方保家衛民的地方武力;至大清帝國時期各地已經有各式各樣保衛團;較為知名的如:
- 霍元甲、黃飛鴻興建武館、團練納入解散水師(清朝海軍)改為地方保安團。
- 清朝末年、民國初年,廣東商團商會自組保安團,向黃埔軍校炮襲。
- 張學良自成東北保安司令部自組保安團隊,後來成為東北抗日正規軍。
- 曾國藩整頓各地武館壯丁團、保安團,而組合成為湘軍、李鴻章編組成為淮軍,聯合攻擊太平天國;及至後來國民政府頒行相關法令,逐漸納入各省縣各鄉鎮的保安團隊,收編改為正規軍。
在周朝春秋戰國時期,大秦帝國商鞅變法即已成立保甲制度,兵農合一平時回歸故里從事各式各樣工作,戰時集合為軍兵。
宋代時王安石變法,改進為保衛地方保甲、壯丁團,為防衛地方鄉鎮村里竊賊盜匪。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辛亥革命後,大清帝國末代皇帝溥儀退位。1914年5月20日,北京北洋政府頒布《地方保衛團條例》,組織保衛團。保衛團由縣知事任總監督,地方豪紳富商任協辦,在縣設團部,每戶指定一人參加,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五甲為一保,分設牌、甲、保長,團設團總。其職責是輔助軍警維持地方治安,經費由各該地處就地籌款。此為後日保安團的前身。
1929年7月,國民政府在南京頒布《縣保衛團法》,把保衛團的編制改為:每閭為一牌,每鄉(鎮)為一甲,每區為一區團,每縣為一總團,閭、鄉(鎮)、區、縣長分派指任各級長官,二十至四十歲男子必須參加受訓,平時回鄉里各作其事,遇有警戒,臨時緊急集合,因應以保衛家鄉。
1934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進大綱》,省政府保安處成立以後,組建各式各樣省府保安團作為警備地方的常備武裝。
1936年5月,國民政府召開地方高級行政人員會議,會議中通過《裁團改警案》。中國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國軍兵力需要大量增加,各縣市保安團因兵力不足而暫緩。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頒布《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將各地方各式各樣保安團隊(民防團、保衛團、壯丁團、保甲團、護鄉團、村里保鄉隊)逐漸納入地方防衛與預備兵力來源。每佔領一地,進駐團級部隊,團長代理縣長,正規軍、防衛軍改為保安團即改為駐防。1944年,《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立法,1978年廢止。
有關法規
- 《地方保衛團條例》
- 《縣保衛團法》
- 《裁團改警案》
-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保安處組織條例》,《修正保安處暫行組織條例》,1930年代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制定。
- 《各省保安制度改進大綱》,1934年7月,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公布。
- 《省保安司令部組織條例》,1944年立法,1978年廢止。
- 《省保安司令部組織規程》,1947年12月,由行政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