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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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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英語: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不能得以彰顯。在普通法地區,妨礙司法公正乃係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部分司法管轄區沒有就該可公訴罪行制定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1]。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義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2],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 提出虛假的指控
  •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 不當地中止檢控
  •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3]

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各地的刑罰

妨礙司法公正這項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蘭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經存在。例如新西蘭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規定,妨礙司法公正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官有權視乎罪行的嚴重性判處恰當的刑罰,不受任何約束,所以理論上可判處的刑期是無上限的,即終身監禁。但公職人員犯罪,一般都以9年為刑期起點[3]

香港,妨礙司法公正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原先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但判監的刑期卻常常引起爭議。例如在2002年,歌手謝霆鋒在一次駕駛失事後不顧而去,由所屬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的員工成國定冒認司機(俗稱「頂包」),藉以逃避法律責任,結果事情曝光,但最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員都被判監4至6個月(但被判監6個月的警員出獄後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獲判無罪)[4][5]。在2004年的一場官司中,上訴法庭批評現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其後香港政府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隨英國交由法官全權決定刑期[3]。最終在2008年立法會通過《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令法院可對妨礙司法公正判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6]

類似的刑事罪行包括發假誓宣誓後給予假證供藐視法庭等。

著名的罪犯

 香港
 美國

參考文獻

  1.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315及1200段
  2. ^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11(1)冊(第4版再版)第315段
  3. ^ 3.0 3.1 3.2 律政司法律政策科,《檢討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刑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06年5月22日。
  4. ^ 謝霆鋒頂包案洗底今上訴 240小時服務令完成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新浪娛樂,2003年10月22日
  5. ^ 當年轟動一時的謝霆鋒撞車「頂包案」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網易娛樂,2006年8月6日
  6. ^ 《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 (PDF). 立法會. 2008-04-30 [2016-12-0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12-02).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