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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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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
帝國議會
制定機關德意志帝國帝國議會
施行日期1900年1月1日
現狀:獲修訂
1896年8月24日出版的德意志帝國法律公報發佈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德語: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是德意志帝國從1881年開始研究編纂,於1896年8月公佈,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為歐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歷經德意志帝國時期、威瑪共和納粹統治、兩德分裂至統一後,仍然施行至今,其內容及形式所樹立之風格,不但成為歐陸法系之代表性體例之一,也影響日本、中國、韓國等民法典之制定。

歷史

  • 1804 年法國引入拿破崙法典,德國也產生了起草民法典的類似願望(儘管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反對),該法典將系統化和統一當時有效的各種異構法律。國家。然而,在德意志聯邦時期,由於不存在適當的立法機構,這樣做會很困難。
  • 1871年,大部分德意志各邦合併為德意志帝國。最初,民法立法權由各個國家擁有,而不是由這些國家組成的帝國(帝國)擁有。 1873 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根據該修正案的發起人代表約翰內斯·馮·米克爾和愛德華·拉斯克而命名為 Lex Miquel-Lasker)將立法權移交給帝國。隨後成立了多個委員會來起草一項法案,該法案將成為整個國家的民法典,取代各州的民法體系。
  • 1888 年制定的法典初稿並未受到青睞。第二個委員會由 22 名成員組成,其中不僅包括法學家,還包括經濟利益和當時各種意識形態潮流的代表,該委員會編制了第二稿。經過重大修訂後,BGB 於 1896 年由德國國會通過。它於 1900 年 1 月 1 日生效,從此成為德國民法的核心編纂。

法典體系

法典參考了羅馬法國法大全》中的《學說彙纂》的編纂體系,採用五編制,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係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或譯親屬法)和繼承法Erbrecht)。

內容既借鑑了羅馬傳統法和《法國民法典》的立法經驗,同時又有很大創新。

與《法國民法典》的差異

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

  1. 法國的使用三編制,德國的使用五編制
  2. 德國的總則篇獨立成一篇,規定了民事主體、法律行為和時效等具有總論性質的內容;
  3. 德國的將規定債權關係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
  4. 德國的詳細規定了法人制度,來規範公司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影響國家

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泰國、韓國、希臘和烏克蘭英語Civil Code of Ukraine歐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都深受其影響。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