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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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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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從刑或稱附加刑(德語:Nebenstrafe;英文稱為:Accessory Punishments),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從刑指的是由主刑所附加的刑罰,從刑不得單獨宣告必須配合主刑宣告,理論上一罪可有多個從刑,實務上從刑只有一項「褫奪公權」。[1]
參考文獻
- ^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