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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同行评审/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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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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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经近一个月的努力,已将条目做大幅度提升,想听取意见使资料更加完善。—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12 (UTC)[回复]
评审期︰2011年4月30日 12:12 (UTC) 至2011年5月30日 12:12 (UTC)

内容与遣词

包括条目内的学术成分遣词造句翻译精确性行话术语完成度连贯性等与条目内容有关的要点
(:)回应
  1. 表格中的日文应该是指“说明”、“审议未了”、“不采择”之类的。这部分因为是日本议会的专属术语,即便中文的参考资料都直接采用,所以无法自做主张地转译。至于行文中间,因为我都是看中文资料,理论上不太可能有日文夹杂其中,不过这部分会再清查。如有可能,烦请比较明确地指出日文的所在,以方便修正。
  2.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一词出自原始历史文件,像文中的附图,就是写“台湾议会设置请愿理由”,目前中文学术界均是统一采用这种用法,包括原条目中所列的参考资料《日据时代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另外,有些文件会简称为“台湾议会设置运动”,略去“请愿”二字,不过动词还是摆在受词之后。如仍有怀疑,下方所列论文中不少均可以线上下载全文,可以依所注页码查阅是否有所据。(如果因为网络限制等等因素无法找到线上版,我手边有,可参考在下用户页商讨传输的方式)

--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2 (UTC)[回复]

  1. 的确我所说的表格中的日文是指“说明”、“审议未了”、“不采择”等等。既然是专署术语,最好是有清晰的中文注释,至少要能让一般的读者明白其意义(优良条目标准之一)。行文中间的日文我会具体指出。
  2. 原始历史文件是日据时期的文件吗,那样的话是否表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一词是日文?因为这种组合不像是中文习惯。—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00 (UTC)[回复]
台湾很多中文用语习惯会被日文影响,原始文件的确是日文,但目前这个已经变成中文的专有名词,类似的情况还有“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19 (UTC)[回复]
了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的意义应该足够清楚了。至于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请愿次数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回复]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没人用“回”,不过台湾这里“回、次”的混用是很习惯的一件事,难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回复]
好吧,我理解了。大陆基本是不会这么用的,因为太口语了。还有是《有关应施行于台湾之法令之件》,这个“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回复]
这是中文,日语是“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关スル法律”,有些文献就直译为“之法律”,应该是原译者认为“法令之法律”像绕口令才改用“之件”这种比较文言的译法,我先改用白话版的译法看看。--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回复]
还有一处:“共通事项”与“特殊事情”,应该也是日本法律用语?最好能用中文释义。—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06 (UTC)[回复]
这不是专门用语了,而是台湾学者陈翠莲浓缩了叶荣锺的叙述而成的。原本考量叶氏的语句太长不适阅读,故用陈氏之叙述。既然会造成障碍,那就辛苦点多打几个字。不过,叶荣锺的原文是汉语写成,其中仍然是“特殊事情”这种用法。--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回复]
一处费解:“不过,由于此一运动依然属合法进行,总督府的压迫难以根除,1923年,更加全面反击的“治警事件”于是产生”。没看明白。—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35 (UTC)[回复]
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回复]
完成,表格中的日语已透过注释详述。--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8:48 (UTC)[回复]
理由各有不同,当初看周婉窈的书觉得篇幅长又杂,有点懒得写所以…(遮脸)我另外再找时间去图书馆调阅那本书来补足吧。--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回复]
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7:22 (UTC)[回复]
  • 条目的的第一张图片版权宣告是自我矛盾的。“合理使用”适用于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而PD就是PD,进入PD就是公有财了,不需要再宣称这是不得已的合理使用。PD与fair use这两种通常只可能同时成立一个。--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3:48 (UTC)[回复]
已留言给上传者请求修正与说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回复]
上传者基于谨慎理由,先将授权条款修正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回复]
已修正为{{PD-Japan-oldphoto}}--安可 ♪留言2013年8月19日 (一) 01:22 (UTC)[回复]
  • 这是个重要的条目,所以该文史与法政并重! 想到些可增补的问题:当时的日本宪法究竟是怎么规定其国民的参政权? 投票及服公职之法律规定为何? 有无资格限制? 有无定期选举? 日本是何时开始普选? 何时开放女性参政呢? 当时的东京或各级地方政府有无议会? 而其宪法或法律中有无对台湾和韩国两地做差别对待? 台湾少部分的富有男性于1935年第一次投票,其法源与此是否相关? 此运动的诉求(参政资格与议会权限等)究竟具体到何种程度? 究竟是谁有权决定设置台湾议会?只有天皇?或总理大臣?内阁?国会?总督?那请愿对象是谁?文中提及的律师可扮演什么角色功能? 1935年首次选举后就无下文了吗?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2 (UTC)[回复]

格式与排版

包括维基化专题格式错别字标点符号列表章节排版序言)等信息
(:)回应,《》是用于书名,〈〉则用于单篇文章。例如期刊论文,期刊名以《》标注,论文名以〈〉标注,请参考[1]--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7 (UTC)[回复]
看来台湾标准与大陆标准有异。大陆标准中无论书名还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当《》里面还有书名时才在里面使用<>。可以考虑使用繁简转换。—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回复]
了解,稍后处理。--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8 (UTC)[回复]
完成,不过我发现全文转换会出错,为方便处理,内文中必须加书名号的,个别手动转换;参考文献部分全部删除(因为读者可以很明了那些都是文章、书籍之名)。--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52 (UTC)[回复]
  • 表格“本期运动时间表”的第1次与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线断错位置了,造成后面日期对应到别的年份。比对一次来源,就知道我意思了。第6次漏了一个3月18日。以上,我简单校对一遍而已,也许还有漏网之鱼,您若方便可再校对一遍。--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0:02 (UTC)[回复]
“第1次与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线断错位置了,造成后面日期对应到别的年份”我核对原文件之后没有看出来你指的问题,烦请再说明清楚一点。第六回的部分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1:55 (UTC)[回复]
抱歉,确实没有断错,不是你的问题。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缩小字体到某个程度,表格里有些格线就会消失了。而且依照缩大或缩小字体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样。这是我第一次发生这种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回复]
没关系,那这部分宣告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59 (UTC)[回复]

参考与观点

包括是否有参考文献可供查证)、中立观点未发表的原创脚注地域中心以及其他方针与指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