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局提出,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批准,上報國務院備案,正式對外公布並豎立標誌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 第一批:1963年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公布,共10處;
- 第二批:1988年1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共22處;[1]
- 第三批:2005年9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共71處;
- 第四批:2010年12月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共45處;[2][3]
- 第五批:2018年8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共12處。[4][5][6]
分市縣列表
此列表列舉了各地級市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包括後來成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參考文獻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宁政发〔1988〕16号).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1988-01-30 [2024-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8).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宁政发〔2010〕184号). 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2010-12-06 [2024-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8).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 2010, (36): 25–27. CNKI NXZB201036007.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宁政发〔2018〕35号).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08-27 [2024-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8).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 2018, (17): 17–18. CNKI NXZB201817003.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宁政发〔2019〕25号).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9-07-31 [2024-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8).
- 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99處)[永久失效連結] 寧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