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中央民委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领导
主任委员李维汉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机构类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部门
行政级别正部级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1949年11月1日
撤销时间1954年11月
接替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

职责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历史

1950年春,根据毛泽东主席的建议,中央决定向全国各民族地区派遣访问团。毛泽东为各访问团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中央统战部和民委又给中央写报告,请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宋庆龄等领导人题词。朱德的题词是:“全国各民族亲密团结起来,为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繁荣、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刘少奇的题词是:“过去汉族的统治阶级是压迫国内各少数民族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周恩来的题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人民公敌,实行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和人民自卫,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发展经济文化,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西南访问团,由刘格平担任团长,费孝通夏康农为副团长,从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内务部、卫生部、贸易部、团中央等20多个单位进行联系,抽调了100多人。

机构设置

组成人员

参考文献

  • 苏尚尧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 D·54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