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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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至1951年,内蒙古解放区地方政权设立的发钞银行相继为东蒙银行内蒙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1]

历史

1946年1月19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颁布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第九条中规定:建立东蒙银行,发行货币,整顿金融,以此作为经济的保障。而且把创建银行,发行货币,全力解决地方财政问题当做初创的自治区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1946年3月1日东蒙银行正式成立。直属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财政经济部,首任行长杨荫桂(留用人员,原满洲中央银行兴安支店襄理)。[2]下辖扎兰屯支行、白城子办事处和流通券印刷厂。主要业务是发行货币,代理金库业务,机关和公营企业存款、放款,汇兑,收购金银等。3月15日,东蒙银行开始印发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流通券。5月25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改为隶属于东北行政委员会兴安省政府,7月20日发行兴安省政府暂行流通券。9月开始发行东蒙银行东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券。10月发行兴安省政府东蒙各旗县地方流通券。从1946年1月到1947年3月,东蒙银行发行货币总额为60,859万元,借助旧币,以一比一的比价,投进流通领域,与管内流通的各种货币等值使用。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发布《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要》,提出“建立内蒙银行,发行货币”。1947年6月1日东蒙银行正式改组为内蒙银行,行长胡子寿(内蒙古自治政府财政部副部长兼,10月改由内蒙古自治政府财政部副部长金墨言兼),副行长杨荫桂、刘风池。原东蒙银行的四个股升格为四个科。辖突泉扎赉特旗扎兰屯白城子齐齐哈尔等五个支行(办事处)。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发行货币,存款、储蓄、信贷、农贷、汇兑、收买金银。发行内蒙银行内蒙各旗县公私款通用流通券,俗称旧蒙币,4种面值为贰百元、伍百元、贰仟元和伍万元。从1947年5月到1948年5月末,内蒙古银行共发行旧蒙币548,810万元。

1948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颁布了《关于币制改革,改组内蒙古银行》的布告,宣布内蒙古银行停止业务,重新组建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新货币即内蒙古人民银行内蒙旗县公私通用券,俗称新蒙币,包括贰佰元、伍佰元、贰仟元、壹万元、伍万元5种面额;同时收兑各种旧杂币:其中旧蒙币按八折,其他按五折,内蒙古地区货币统一。1950年7月1日,在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的各地(旗)设立内蒙古人民银行支行。[3]

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为统一币制,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1951年3月23日,内蒙古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执行中央政府政务院统一币制的命令。自1951年4月1日起,内蒙古地区一切计价、记账、契约等均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单位。1951年4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决定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照9.5比1收兑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新蒙币为第一套人民币,收兑至1952年5月底截止。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为了照顾群众利益,将收兑的时限延至1952年年底。这次收兑工作历时一年零九个月,共收回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7303亿元,约占当地流通量的98%。[4]

参见

内蒙古货币 (1945年-1951年)

参考文献

  1. ^ 内蒙古自治区钱币学会:《内蒙古革命根据地货币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5月版,ISBN 9787504941879
  2. ^ 姜建清:《近代中国银行业机构人名大辞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81页。
  3. ^ 范永亨 谢佳颖:“内蒙古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货币发行史——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整理”,《北方金融》,2018年第9期,第111-114页。
  4. ^ 内蒙古证监局 赵敏:“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后的货币统一”,《北方经济:学术版》,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