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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嘎尔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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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博嘎尔部

博嘎尔部落博嘎尔語Bokar (mirik) [bɔk˭ar])是珞巴族达尼人分布在米林县的一个部落,共同祖先爲嘎尔波(嘎尔波是达尼人共同先祖阿波达尼的子孙之一)。

历史

文化

历法[1]

珞巴曆月盈亏一周爲一月,每月三十天;其中,满月约爲每月的十五至二十日。每年十二月,分别爲:

  • 拉鸭
  • 杀色
  • 棉泻
  • 耶洛
  • 翁得
  • 牙劣
  • 耐兵
  • 辛竹
  • 卢埃
  • 哈尼
  • 松背
  • 鲁泻

注:译法不唯一,如棉泻又译帝泻,可能与方言有关。[2]

另也有用序數詞記錄藏曆月份的:Tangpë pongloNyipë pongloSumpë pongloSipë pongloNgapë pongloJukpë pongloDinpë pongloJêpë pongloGupë pongloCukpë pongloCukci pongloCuknyi ponglo

历法中无系统的纪年法,年代靠大事记忆,如:“大地震”至1950年,“解放军来到”指1952年。

族源传说

本段爲古老传说,作者已逝世超过70年,因此属于公有领域。

共同信仰[3][4]

博嘎尔人有原始信仰,有卜鸡卦、念经和跳鬼的习惯,还有专门的卜卦师(米剂)和赶鬼兼卜卦师(纽布)。

当地人[5]称,萨及氏族曾出一纽布叫及德,可以把自己的头砍下来放在地上,人围着转一圈,然后再接上。

博嘎尔人相信有两种鬼(乌佑博嘎尔語uyu):吃人害人的波岸(也叫基波若波)和保护人的波德刚德(也叫汝陆邦陆)。人死后也会变成鬼(不知叫不叫乌佑):大多数人会变成窝朗姆,如不被赶走会经常回家摸自己的东西,这种鬼人看不到但狗能看到;有名的纽布如被杀死还可能变成优劣容劣,这种鬼会报复他生前对他不满的人,使之死掉。

地域

原住地

博嘎尔部原居住于米林县印控区部分马尼岗[6]梅楚卡[7]等地,这一带被他们称作“庸功日崩”[8],偶尔也叫做“博嘎尔日崩”。

马尼岗和梅楚卡地区的博嘎尔部村庄列表:

非马尼岗和梅楚卡地区的博嘎尔部村庄列表:

各氏族具体分布请参见本条目的《氏族列表》章节。

迁徙来源

今天部分博嘎尔人居住于米林县的南伊珞巴族乡,多从马尼岗和梅楚卡地区因如下原因迁入:[9]

  • 生活困难,寻找出路;
  • 被作爲努力卖至此地;
  • 婚姻或其他纠纷;
  • 逃避印度人的政治迫害;
  • 投奔亲属。

社会与习俗

父系氏族与博嘎尔人名

博嘎尔部氏族成員名稱由父名和(本人的)名字組成:父名如同姓氏(父名是父親的父名,而非父親的名字),代代相傳;男子(本人的)名字一般爲“達×”,女子爲“亞×”(或譯“雅×”)。父名通常可省略。[10]

氏族列表[11]

博嘎尔部分爲7个氏族(崩尼-博嘎尔语:霍得, 分支、繁衍,其中“霍”意爲分出来、传下来,“得”意爲切断、代),分别爲:萨及海多达芒东鸟另腰崩英嘎若。每个霍得又分爲若干个分支,称爲“杭隆”(意爲:胸前下来的,可理解成同一个祖先的分支),具体分支系统如下:

  • 萨及霍得(名“萨及巴”)
    • 坚边杭隆
    • 普洛木杭隆
    • 杜普杭隆
    • 龙姬杭隆
    • 普另杭隆
    • 普坚杭隆
分布地(村庄):巴布荣、雅陆光东、西木岗、西木荣、马尼岗、囊马西包等
  • 海多霍得(藏名“打木登”)
    • 海米杭隆
    • 达朗杭隆
    • 格西杭隆
    • 达龙杭隆
    • 玉荣杭隆
    • 腰尔边杭隆
    • 入剂杭隆
分布地(村庄):嘎勒、海米、马尼岗、芒得英、郎英、阿伯根冬等
  • 达芒霍得(藏名“耶木梳”)
    • 达芒杭隆
      • 其节杭隆
      • 布英杭隆
      • 布杜杭隆
      • 桑囊木杭隆
      • 尤尔东杭隆
      • 布地杭隆
      • 桑腰尔杭隆
    • 牙莫杭隆
      • 古丁杭隆
      • 果阶杭隆
      • 果东杭隆
      • 古中杭隆
      • 古灭杭隆
      • 尤尔尼杭隆
分布地(村庄):基青、仰雅、邦日、巴积、多吉岭、热工、仰崩、哈日、林崩西、东兵、马尼岗等
  • 东鸟霍得(藏名“白西多木梳”)
    • 波另杭隆
    • 波多杭隆
    • 如姑杭隆
    • 波巴杭隆
    • 波布杭隆
分布地(村庄):英固、邦龙、岗龙、波德等
  • 另腰霍得(藏名“波龙”)
    • 杜腰尔杭隆
    • 杜普尔杭隆
    • 若木中杭隆
    • 阿当杭隆
分布地(村庄):嘎勒、波德、马尼岗等
  • 崩英霍得(藏名“沙荣”)
    • 达马杭隆
    • 达嘎杭隆
    • 达兵杭隆
    • 荣然杭隆
分布地:岗德村、海尔宫村等
  • 嘎若霍得(藏名“约尔嘎尔”)
    • 亚觉杭隆
    • 达波杭隆
    • 得什比尔杭隆
    • 达边杭隆
    • 布尼杭隆
    • 布雅杭隆
分布地:嘎若村等

以上每个霍得均有一头人,称爲“根布”,向西藏地方政府派来的代表政府、寺庙、贵族利益的三大“乃卡松”上交差税。 霍得、杭隆间无等级差别。杭隆也有头人,称爲“基米”。根布和基米均由博嘎尔群众选举、罢免。

组织

除有大事外,氏族间很少开会。约在1960s,五个氏族的头人联合召集了一次博嘎尔大会(崩尼-博嘎尔语:格邦邦得那[12]),针对工布地区牛传染病和博嘎尔头人与藏族头人间矛盾的商讨对策。[13]相反,以杭隆爲單位的蓋房、辦喪等活動非常普遍。[14] 氏族之間有時也會出現械鬥的現象。[15]

混合社会制度

博嘎尔部的社会制度处于家长奴隶制氏族公社制间的混合状态。

等级

“骨头(龙崩)”的概念[16]

博嘎尔人主要有两个血统等级——麦德博嘎尔語mêtë)和涅巴博嘎尔語nyêpak)。麦德意爲“能力、氣魄、氣勢洶洶”(可理解爲“權威、主人”),被认爲是“高骨头”(龙崩打把朗)或“白骨头”(龙崩崩路;博嘎尔語longpong punglu),是祖祖辈辈都未曾当过奴隶的人;涅巴意爲“被壓著不能擡頭的人”(有時被理解成“低贱的人”),被认爲是“低骨头”(龙崩阿扎拉)或“黑骨头”(龙崩嘎央;博嘎尔語longpong kaayang),是父系祖先(含自己)中有当过奴隶者的人。涅巴又分两种:涅巴户和奴隶。奴隶不可改变其地位,但可赚钱买老婆(老婆不是奴隶),这样,他的妻儿就不再是奴隶,但自己依然是奴隶。不同骨头(博嘎尔語longpong)间不能通婚,如麦德和涅巴(涅巴户和奴隶)私通,则涅巴会被处死,麦德则会被卖出当奴隶。

更详细的血统等级划分[17]

对“低骨头”这一群体,除涅巴外,还有两个比涅巴稍高的血统等级,他们被称爲麦让伍步

  • 麦让爲麦德在如下情况下转变而成:
  1. 麦德男子同“低骨头”的人(主要为伍布)结婚,自己和子女同时降为麦让;
  2. 麦德男子同德根部落藏族人结婚,自己和子女同时降为麦让(在瘟疫流形时不得不与德根部落人结婚的,其本人和子女可能保留其麦德身份);
  3. 氏族内部通婚的,如(因私奔逃离家乡而)未被同族人杀掉的,其子女将为麦让;
  4. 女性降级的情况比较复杂。
  • 伍步爲涅巴通过赎身、做养子、上交农业收获(如同人役税)、交子女或主人释放等方式成为。尽管这些行为与血统无关,伍布仍被看作是一个血统等级。

四血统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麦德、麦让、伍步、涅巴。

其他等级划分

除血统等级外,还可按贫富分化划分等级:如奥边英杜等概念,这些概念在德根部落中也是有的。[18]

温和的家长奴隶制[19]

博嘎尔部社会处于家长奴隶制阶段,大多数主人对奴隶态度温和,当做自己家人,但也有残暴的主人。杀奴隶被认爲是心地不好的,非常少见,但对一些个例现象也没有人过问。主人和奴隶都从事劳动,但主人只从事田间劳动,奴隶不仅从事田间劳动,还承担家务劳动。

婚姻

博嘎尔人实行同同部落同等级不同氏族间的婚姻:他们

  • 实行严格的氏族外婚制,如氏族内二人私奔,则二人都会被处死并扔到河里(曾有萨及氏族二人私奔,一直跑到西藏地方政府不许珞巴人去的多嘎以东地区——白拉居住了10多年,直至1959年马尼岗被印军占领时才回到马尼岗内住了三年,1962年又随解放军回到米林;此事至今仍被当地人议论);[20]
  • 同等级的要求也是严格的,参见本条目的《等级》章节第一子节末尾。
  • 对同部落的要求并不严格:博嘎尔人常与宁波部通婚,但认爲德根部民鸟部骨头低,通婚会导致骨头下降(尽管他们不会到对方部落里将“低骨头”的一方杀掉)[21]

生产:农林牧副渔

注释

  1.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77.
  2. ^ 《社会历史调查(二)》, p. 110.
  3.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80~82.
  4.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118~157.
  5. ^ 名爲“亚崩”
  6. ^ 28°44'3.38" 北,93°38'38.16" 东
  7. ^ 28°41'33.97" 北,94° 9'35.04" 东,藏名“巴加西仁”
  8. ^ “日崩”是地区的意思,博嘎尔人也采用“日崩”以此来称呼珞巴族其他部落的土地,如“德根日崩”、“汉宫日崩”、“宁波日崩”等。
  9.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18.
  10.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30.
  11.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19~20.
  12. ^ 可能为“格边得那”(所有人说话)之误译。
  13.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29.
  14.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38~39.
  15. ^ 高其才,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p. 215.
  16.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7, 44~54.
  17. ^ 《社会历史调查(二)》, p. 18~24.
  18. ^ 《社会历史调查(二)》, p. 24~26.
  19.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8.
  20.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30.
  21. ^ 《社会历史调查(一)》, p. 29.

参考文献

  • 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珞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一)》.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本). 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9. ISBN 978-7-105-08806-5. 
  • 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组;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珞巴族社会历史调查(二)》.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本). 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9. ISBN 978-7-105-08779-2. 
  • 《珞巴族简史》编写组; 《珞巴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 《珞巴族简史》.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修订本). 北京: 民族出版社. 2009. ISBN 978-7-105-08728-0. 
  • 高其才. 中囯少数民族习惯法硏究.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215. ISBN 978-7-302-07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