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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维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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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吳維僔

吴维僔(1926年4月—2002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东阳,清末名臣、庚子被祸五大臣之一袁昶的外孙。出生时母亲为他取名“以巴弗”(主后第一世纪与保羅同坐牢的一位基督徒)。吴维尊著述不多,但坚守信仰,其“为主坐监”的事在基督徒中传达开来,被称为“中国的以巴弗”[1]

1941年信基督耶稣。1946年秋入上海中华神学院,1949年初毕业。然后在上海守真堂作实习传道。1949年10月起至1957年,任上海守真中学、同济中学教师。1957年与一个天津女基督徒结婚,调到天津46中学任物理教师。因坚持阅读圣经,被认为搞宗教迷信,被下放郊区劳动。1961年回校,不允许讲课,任实验室试验员。

因为他用复写纸写《主内交通》文字,寄往各地,引起公安局的注意。1964年7月30日,吴维僔被传讯、抄家,因在审讯中拒不开口而被收押入看守所。此后在一个月内一连八次被提审,但皆"拒绝交代案情"。此后,不管监狱当局如何软硬兼施,他都抱定"不交代、不认罪、不悔改,只一心仰望、交托给主"。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由于他坚持"饭前谢恩"和定期禁食,饱受饿饭、灌食、毒打、重铐和批斗等种种折磨,吃尽了苦头,但他终未屈服。

1967年2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押往宁夏劳动改造。妻子也被迫离婚。在服刑期间,吴维僔始终坚持信仰,拒绝思想改造。坚持不读毛语录,不唱革命歌曲,不高喊"万岁",不向毛像敬礼,以及仍然坚持饭前谢恩等,被视为"反改造份子",多次遭受毒打和各种非人的折磨。

1981年春季,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裁定,认为吴维僔“确已悔改”,放弃原来立场,遂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20年(1967年-1987年)。吴维僔拒绝承认自己“悔改”。1987年5月28日被强迫出狱。当日,他写了《出监日呈文》,致信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郑重申明自己没有“悔改”的事实。后在监狱附近住下,坚持做一个“监狱墙外的无期犯人”。2002年12月21日上午,在监狱附近的住所内独自安祥离世。

参考文献

  1. ^ 萧若枝:《中国的以巴弗》——主仆吴维僔见证. [2007-08-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7).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