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佳奇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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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年《哈佳奇条约》规定的波兰-立陶宛-鲁塞尼亚联邦划分概念

《哈佳奇条约》波蘭語ugoda hadziacka烏克蘭語гадяцький договір)是1658年9月16日波兰-立陶宛联邦扎波罗热哥萨克人双方代表在哈佳奇(今属乌克兰)签订的和平条约。条约旨在将哥萨克人和鲁塞尼亚人提升到与波兰和立陶宛在波兰-立陶宛联盟中同等的地位,事实上将波兰-立陶宛联邦转变成为波兰-立陶宛-鲁塞尼亚联邦Rzeczpospolita Trojga Narodów)。然而,《哈佳奇条约》并未得到执行。

条款

1659年6月10日波兰国王兼立陶宛大公扬·卡齐米日对哈佳奇条约签署的批准书

《哈佳奇条约》具体条文如下[1]

  • 创立鲁塞尼亚大公国,下辖切尔尼戈夫省、基辅省和布拉茨拉夫省,作为一个平等的三位一体的“共和国”(Rzecz Pospolita)的一部分,与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地位对等;
  • 鲁塞尼亚大公国由哥萨克长官(黑特曼)统治,由社会各个阶层共同推选的四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经过波兰国王的确认,终身任职;
  • 在鲁塞尼亚大公国内部建立地方政府,采用波兰的管理方式;
  • 在鲁塞尼亚大公国恢复法律、法院和行政管理体制,恢复1648年之前的管理模式;
  • 鲁塞尼亚大公国不得与其他国家建立独立关系;
  • 东正教徒有权在议会中拥有席位;
  • 大公国可自行设立印钞厂,铸造以一位共同国王为形象的货币;
  • 大公国拥有自己的武装部队,其中哥萨克人数为六万人,雇佣兵一万人;
  • 恢复大量土地所有权、农奴制度和所有1648年之前的义务;
  • 保证哥萨克阶层的旧有权利和特权,每个团有权利申请100名哥萨克被封为贵族,由国王任命;
  • 在鲁塞尼亚大公国境内废止布列斯特联盟,保障东正教和天主教教徒自由信仰,基辅大主教和其他五位主教在议会中永久拥有席位;
  • 波兰和立陶宛的军队不得进入鲁塞尼亚大公国领土,除非发生紧急情况,此时军队受哥萨克长官指挥;
  • 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高等学院和中学,有权用拉丁文授课;
  • 在出版物不得对国王进行人身攻击的前提下,保证出版自由。

参考

  • 赵云中,《乌克兰:沉重的历史脚步》,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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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