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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糾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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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糾察(簡稱纠察,或稱軍紀糾察警备纠察綱紀)是一種軍隊職務,大多負責糾舉部隊違紀人員,以肅軍風。

中华民国

軍事糾察大多是來自憲兵,也可以是參與「軍紀糾察訓練」合格的其他兵科軍人。配置於各部隊中,編制大小不一,由單一成員、兩或三人小組分隊區隊中隊或以上都有可能。可分為兩類,一是普通人員,著軍裝,配戴「軍紀糾察」臂章(1950年以前,多配戴「綱紀」臂章);二是埋伏人員,身著便衣,攜帶証件,對在營外的軍人,加以突襲式盤檢[1]

多受憲兵指導,不具憲兵身分並沒有司法警察的權力,無涉於軍法,只能糾舉自己單位內的違紀事項,如服裝儀容不整、違規使用電子產品、未依規定吸菸、任意停[1]。多為在部隊人力不足時,需要支援衛戍和警戒等勤務。台灣本島的重要單位與外島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的國軍纠察队糾舉違紀的官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警种都设有各自的警备纠察队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第七条规定在团级以上的单位的“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警备办公室,并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派遣并领导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警备条令》第四条规定:

警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警备纠察分队的勤务仅涉及军人、军车的军容军纪等问题。涉及刑事执法权、治安行政执法权等法律事务则属于军事检察院军事保卫部门。警备纠察中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的案件,要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处理。

法理上认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军人身份并不构成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对军人(包含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2018年机构改革前,原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参考文献

  1. ^ 1.0 1.1 「人行道」也站哨?嘸啦!是憲兵軍紀糾察隊. 中天新聞. 2011-02-14 [2011-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3) (中文(臺灣)).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