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尹奉吉与金九.jpg
尹奉吉与金九.jpg (256 × 299 像素,檔案大小:26 KB,MIME 類型:image/jpeg)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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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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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奉吉与金九.jpg (256 × 299 像素,檔案大小:26 KB,MIME 類型:image/jpeg)
描述尹奉吉与金九.jpg |
中文(简体):尹奉吉与金九 |
日期 | |
來源 | (韩)金学俊; (韩)韩万圣译. 《4·29上海义举英雄——梅轩尹奉吉》. 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8年. ISBN 978-7-80745-192-1. |
作者 | 未知Unknown author |
授權許可 (重用此檔案) |
PD-South Korea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
該檔案在大韓民國(南韓)因著作權期限屆滿而處於公有領域 。
根據南韓著作權法第39至44條,大韓民國政府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版權作品在作者死亡後70年(多位作者以最後一位作者死亡計算)或以機構名義公開發表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1957年之前為死亡後30年,2013年之前為死亡後50年) 對於音頻檔案和廣播,創作完成後70年保護期結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第5節: 鄰接權的保護期從以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為自下一年該日起70年:
這適用的版權作品為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稱公開的機構。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攝影作品或其底片,現在在大韓民國(南韓)已進入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除非照片是複製藝術作品的版權,或者插入學習或藝術作品的照片僅為其作品製作或讓其製作作品。 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法人或機構解散後,其產權歸國家所有。該作品還必須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根據第49條)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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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Y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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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產生的日期時間 | 2018年7月30日 (一) 21:56 |
數位化的日期時間 | 2018年7月30日 (一) 21:56 |
文件建立時間數據亞秒數 | 12 |
文件數位化時間數據亞秒數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