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驻外外交人员法
公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施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9年10月3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第一条是“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1][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2]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0-31, Wikidata Q18842232 (中文) Wikidata Q18842232
  2.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0月31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