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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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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英美法中,指为本身的利益而设立信托的人。私人信托的受益人应为可辨认的法律实体(自然人法人)或一批人(如信托设立人的子女)。信托受益人必须是确定的,要新增信托受益人(如因出生或发生其他事件),就必须另行作出规定。因此,信托受益人的成员有时可能发生变化。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不是可辨认的若干人,因为该受益人就是社会。所以凡是救济穷人的信托收益的人并不被认为是信托受益人,因济贫而得到好处的社会才是信托受益人。[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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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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