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实体
此條目可参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来扩充。 (2023年11月5日) |
公共實體(荷蘭語:openbaar lichaam)是荷蘭王國行政區劃的稱謂,例如中央政府、省、市鎮以及水利委員會,上述這些公共實體之定義規定於荷蘭王國憲法 [1]。
實例
荷屬安的列斯於2010年10月10日解體之後,其中之波奈、聖佑達修斯與荷屬沙巴被劃分為荷蘭的特別行政區(荷蘭語:Bijzondere gemeenten),被荷蘭政府作為公共實體進行管理,並且不屬於任何省份,而被劃分為荷蘭加勒比區[2],即加勒比公共實體。上述三個被劃分為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直到2015年仍被歸類為歐洲聯盟特別領域。
參考資料
- ^ Grondwet (Constitution). [2023-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 ^ 31.954, Wet openbare lichamen Bonaire, Sint Eustatius en Saba[失效連結]
这是一篇關於荷兰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