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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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簽署日1973年6月26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76年6月19日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語言法语
英语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英語:Minimum Age Convention)是1973年6月26日第五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C138)[1][2]公约于1976年6月19日生效。[3]

内容

公约[4]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应在声明书中详细说明最低年龄,该年龄不应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且不得低于15岁。但如缔约国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在相关协商后的最低年龄为14岁。

第三条规定对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最低年龄限制不得低于18岁。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在本公约通过之前,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通过了有关童工和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若干公约,如最低年龄(工业)公约1919最低年龄(海上)公约1920,最低年龄(农业)公约1921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1921,最低年龄(非工业就业)公约1932,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1936,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1937,最低年龄(非工业就业)公约(修订)1937,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最低年龄(井下工作)公约1965,但这些公约均只适用于有限经济领域。为达到全部废除童工的目的,本公约于第五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4]

公约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生效不应停止下列公约的批准:

  • 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订)1936
  • 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订)1937
  • 最低年龄(非工业就业)公约(修订)1937
  • 最低年龄(渔民)公约1959
  • 最低年龄(井下工作)公约1965

第十条(第4、5款)同时规定了依法对本公约以外的相关公约解约的条件。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173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

中国于1999年4月28日交存批准书,声明在中国领土和中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是16岁。公约于2000年4月28日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港澳。[4]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2. ^ Convention C138 -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5).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24). 
  4. ^ 4.0 4.1 4.2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