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所
勞教所(俄语:Исправительная колония,直译:流放地),是俄羅斯及其他後蘇聯國家一種用於監禁成年囚犯的懲教機構。勞教所的前身是蘇聯古拉格和俄羅斯勞改營。該機構在蘇聯時期很普遍,現在仍在一些後蘇聯國家中存在。
歷史
1929年7月11日,蘇聯人民委員會通過《關於利用罪犯的勞動》決議,創立兩種不同的監獄系統:一種是由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管轄,另一種是由各共和國內務人民委員部管轄。第一種系統的主體是關押判刑超過三年的罪犯的勞改營,而第二種系統的主體是關押判刑不超過三年的罪犯的監獄,這些監獄應該建立農業和工業流放地。1934年,這些勞改流放地被劃歸到古拉格管轄。
根據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和蘇聯部長會議的第1443-719c號決議,1956年10月25日,所有蘇聯內務部的勞改營都改交由各加盟共和國內務部管理,並且之後改成勞改流放地[1][2]。1958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的刑法規定不同等級的勞改流放地,以及流放地定居點[3]。
1991年蘇聯解體之後,俄羅斯承繼蘇聯的懲教體制。1997年1月1日,俄羅斯將勞改營更名為勞教所[4]。
等級
在俄羅斯,勞教所根據罪犯的關押條件,被分為「普通」、「重度」、「特別」和「流放地定居點」。罪犯應該在哪種勞教所服刑,由法庭決定。
- 流放地定居點:該等級勞教所關押三種不同類別的罪犯:第一次因為不小心犯罪而被關押的人、第一次因為故意犯下輕微或一般罪行而被關押的人,以及表現良好的罪犯,他們自願從普通或重度的勞教所轉調。這三種罪犯被分配到不同的流放地定居點中。
- 普通:該等級勞教所關押兩種不同類別的罪犯:第一次因為犯下重罪而被關押的人,以及因為不小心或故意犯下輕微或一般嚴重的罪行而被關押的人,包括法庭覺得不適合讓他們去流放地定居點的人。
- 重度:該等級勞教所關押三種不同類別的男犯:第一次因為犯下非常重大的罪行而被關押的人;累犯或具危險性累犯,其之前已經被關押過。以往該等級的勞教所裡,也有因為特別危險的女性累犯被關押在此。
- 特別:該等級勞教所關押三種不同類別的男犯:特別具危險性的累犯;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以及被判處死刑,但是被赦免後改判為有期或無期徒刑的人[5][6]。
待遇
女囚與男囚被關押在不同的懲教設施。
在普通、重度和特別等級的勞教所裡,有三種不同的關押待遇:「一般」、「輕鬆」和「嚴格」。囚犯在判決確定後進入普通勞教所,他們會被安置在一般關押待遇下。而以輕鬆關押待遇下的囚犯被認定故意違反關押規則的話,可以轉為一般關押待遇下服刑。另外如有囚犯曾在嚴格關押待遇下服刑,但是他們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受到懲罰,並且對工作態度認真,他們可以被轉移到一般關押待遇下。
如果囚犯表現差,並且被認定為故意違反關押規則,那麼他就會被轉移到嚴格的關押待遇下服刑。在特別勞教所中,此類囚犯都屬於關押期間故意犯罪,或者因為犯下重大或極嚴重的罪行而被關押,他們一在此就會被安置在嚴格的關押待遇下服刑。
囚犯在一般和輕鬆關押待遇下,可住在宿舍之中。而在嚴格關押待遇下服刑的囚犯則住在上鎖的牢房中,如果他們不在戶外工作的話,他們有權每天走動一個半小時。
囚犯在服刑期間賺取的錢可以購買食品和基本必需品,但退休金和社會補助金除外。而囚犯與親人見面的次數、收到的包裹和信件的數量、打電話的權利,這些也跟勞教所的等級和關押待遇有關[6]。
設施
勞教所分為工業區和居住區(在俄羅斯刑事俚語中,勞教所又被稱為「區域」)。居住區又分成一些「小區域」,那裡有囚犯的公寓。另外,在居住區的範圍內,通常有餐廳、俱樂部、圖書館、學校、診所(醫療部門)、有時有小型的醫院(10至30人),浴室、指揮部,那裡有行政人員的辦公室。其常設教堂或禱告的地方。在勞教所中,通常有短期(2至4小時)和長期(1至3天)的探視的房間。
在重度和特別勞教所裡,囚犯住在上鎖的牢房中(20至50人),在普通勞教所裡,囚犯住在宿舍中(囚犯稱它們做「兵營」)。宿舍的臥室可以住20至150人,床位分成兩層或三層。法律規定的床位面積標準是每人2平方米。
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住在兩人牢房中。如果該囚犯意願且有空牢房的話,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可單獨監禁中。
除了臥室之外,在宿舍裡,每150至200人(「隊伍」)有:一間放置個人物品的房間、一間更衣室、一間飯廳、「紅色角落」(以前叫做「列寧房間」),那裡通常舉辦文化和群眾活動,並且有桌子、書架、收音機、電視。在所有等級的勞教所中,除了特別等級,宿舍前有一個用圍牆圍起來用於走動的小廣場(「小區域」),其可以容納200至600人。在白天,囚犯不工作和不參加活動的時候,有權從宿舍出去到「小區域」。在勞教所其他範圍內,囚犯只能在管理人員的允許下,以隊形走動。
勞教所中還有一些用於懲罰的房間:懲罰性隔離室,被懲罰的囚犯可被關到那裡15天,以及牢房類型的房間,被懲罰的囚犯可被關到那裡六個月。
在一間勞教所中,被關押的囚犯數量從500到3000人不等(通常是平均在1500至2000人之間)[4]。
另見
參考文獻
- ^ М. Б. Смирнов, С. П. Сигачев, Д. В. Шкапов Система мест заключения в СССР. 1929—1960. [2011-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14) (俄语).
- ^ Приказ МВД СССР от 27.10.1956 № 0500/ ГАРФ. Ф. 9401. Оп. 12. Д. 315. Лл. 140—146. Типографский экземпляр. [2020-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5) (俄语).
- ^ Закон СССР от 25.12.1958 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Основ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Союза ССР и союзных республик. [2012-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12) (俄语).
- ^ 4.0 4.1 Краткий толковый словарь тюремного мира. prison.org. [2024-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16) (俄语).
- ^ Стуканов В. Г. Правосознание личности осужденных к пожизненному заключению как объект исправительного воздействия (на примере Республики Беларусь)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наука и правоохранительная практика – 2015. – № 4 (34). – С. 74-8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4) (俄语).
- ^ 6.0 6.1 И. Юрченко Уголовно-исполнительное право. 2018-06 (俄语).[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