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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大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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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大爟
大明刑部郎中
籍貫浙江寧波府鄞縣
字號字舉之,號少東
出生嘉靖四年(1525年)十一月十五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鲍氏
出身
  • 嘉靖二十二年癸卯科舉人
  • 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同進士出身

包大爟(1525年—?),字舉之,號少東,浙江寧波府鄞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癸卯科浙江鄉試第十四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一百二十四名進士[1][2]。授桐城县知县,升抚州府同知,降兖州府通判,升应天府治中,官至刑部郎中。

家族

曾祖包銘,贈監察御史;祖父包澤,監察御史;父包杞。前母俞氏;母方氏。慈侍下。兄大光。弟大煾、大烶、大炅[3]

参考文献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登科錄》 
官衔
前任:
章汝槐
明朝桐城縣知縣
1560年-1564年
繼任:
陳于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