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哈尔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辖市
1953年-1954年
歷史 
• 成立
1953年
• 废除
1954年
前身
继承
哈尔滨市 (中华民国)
松江省
哈尔滨市

哈尔滨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暂设置的中央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哈尔滨市为松江省省会。1953年7月8日,哈尔滨市设立为中央直辖市。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原黑龙江省松江省合并,哈尔滨直辖市改为省辖市,成为黑龙江省省会至今[1]

备注 

參考資料

  1. ^ 于鸣超.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战略与管理. 1998, (4): 18–30. ISSN 1006-7582. CNKI ZYGL19980400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缩省的议论听不到了,但是……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决定》指出:“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之后……根据《决定》,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为辽宁省;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宁夏省建制撤销,……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北、广东、陕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级政区一下子减少为3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