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前提。
模式
美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分为两种模式:
里普森同时认为1914年以后的西方国家属于一元主义模式,但是国家占优势的同时又对它充满了抵制[1]。
中国学者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不同程度的解读。有的将之简化为一元结构、二元结构、和多元结构三种模式;有的则分为早发内生型国家的封建主义模式、共和主义模式、绝对主义模式、宪政主义模式和后发外生型国家的独裁主义模式、平民主义模式、威权主义模式、民主主义模式[2]。
历史演进[3]
人类自产生阶级和社会阶层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一直在调整。古希腊时期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代表了不同的德性等级,认为国家生活是对社会生活的超越。国家生活追求的是共同的善,从事政治是公民的义务;而社会生活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生存需求。柏拉图将只有社会生活而没有国家生活的城邦称为“猪的城邦”。
欧洲中世纪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一种有限国家模式。国家政权与基督教二元对立,教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较弱,社会生活主要由封建领主控制,而不是王权控制。启蒙运动之后,欧洲向绝对主义国家过渡,君主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发展。1776年美国建国后,绝对主义国家逐渐没落。
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权开始分离,市民社会从受国家政权庇护独立为受法律保护的自治领域。进一步地,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市民社会对国家政权提出了权力和权利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宪政体制。国家也采取放任主义政策,保障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成为了守夜人国家。二战后,福利国家的形成重新塑造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并为社会提供福利。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无微不至。但同时公民社会对国家充满了反抗意识,并且试图对国家进行大众化控制,从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一体化格局。
1990年代以来,为了加强分立的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以美国克林顿政府为代表,开始了政府与市场合作的“第三条道路”尝试,试图在自由放任和政府独占之间取得平衡。
国家与市民社会
根据当代政治学中的市民社会概念,社会活动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部分。公共领域就是国家;私人领域就是个人生活和个人交往的市民社会,包括了经济贸易以及言论,结社等社会关系[3]。
哈贝马斯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种三重结构,社会生活可以分为[4]:
- 私人领域:商业,劳动等生产领域以及家庭组成的市民社会
- 公共舆论领域(也称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由非政府组织和非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包括教会、文化学术团体、传媒、政党、工会等,具有维护私人利益的特点。国家权力通过公共舆论领域获得合法性,民众也通过公共舆论领域挑战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 公共权力领域:即国家
參考文獻
- ^ 莱斯利·里普森. 政治学的重大问题. 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1年: 136. ISBN 9787508024264.
- ^ 时和兴. 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 ISBN 7301032099.
- ^ 3.0 3.1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04. ISBN 7309036611.
- ^ 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上海: 学林出版社. 1999. ISBN 7806166009.
外部链接
- 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永久失效連結]
- 程琥,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全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ISBN 730207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