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英語:Deed of Mutual Covenant)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1]
條款
大廈公契一般包括以下資料:
- 樓宇所處土地的地段編號;
- 個別單位的不可分割份數及管理份數數目,以及物業總份數數目;
- 樓宇內只限由業主使用的部份(例如天台及平台)的業權及其他行使權利(例如安裝煙囪及招牌);
- 公用部份的範圍;
- 個別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 物業管理代理的委任程序及其權力和責任;
- 個別業主就其名下物業應分擔的管理費用的比例;
- 組成業主委員會的程序及規則。
- 住宅單位不可用作商業活動﹔
- 界定大廈的公用地方﹔
- 單位業主須遵守的規則(例如不可飼養貓狗)﹔
- 如何聘用大廈管理人(或管理公司)﹔
- 如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 如何為大廈保養或維修的問題作出決議﹔
- 由誰決定及如何決定管理費的金額。[2]
- 樓宇總平面圖,以顏色劃分公有設施(自2003年起簽立的公契必須夾附,並由負責建築師或測量師簽署核證,但精准度不一)
- 轉售限制(適用於資助房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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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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