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清朝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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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或《十九條憲法》,是清朝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革命时期由清廷公布憲制性文獻。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10月29日,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四十协协统潘榘楹、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提出《十二条政纲》。[1]同日,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近在咫尺,危机临头。为挽救时局,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并在宗庙宣誓。《十九信条》以法律条文限制了清帝权利,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象徵元首,奠定了议会和总理大臣的政治实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反映出西方民主精神的宪制性文件,但清廷立宪缓慢拖沓,直至革命爆发才制定《十九信条》,时止于此已然民心尽失,因此清廷的命运没有因为《十九信条》的公布而逆转。
內容
1911年11月3日(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頒發,刊「內閣官報」宣統3年9月13日第73號第146至147頁
-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佈之
-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 第十四條 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 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佈之
- 第十九條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参考文献
- ^ 《十二条政纲》:
一、大清皇帝万世一系;
二、立开国会,于本年内召集;
三、改定宪法,由国会起草议决,以君主名义宣布,但君主不得否决之;
四、宪法改正提案权专属国会;
五、陆军直接归大皇帝统帅,但对内使用应由国会议决特别条件遵守,此外不得调遣军队;
六、格杀勿论、就地正法等律,不得以命令行使;又,对于一般人民不得违法随意逮捕、监禁;
七、关于国事犯之党人一律特赦擢用;
八、组织责任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由皇帝敕任;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推任;但皇族永远不得充任内阁总理及国务大臣;
九、关于增加人民负担及媾和等国际条约,由国会议决,以君主名义缔结;
十、凡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
十一、选任上议院议员时,概由国民对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职;
十二、关于现实规定宪法、国会选举法及解决国家一切重要问题,军人有参议权。
相关条目
参见
先前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 (大清帝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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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性文件 1911年(宣統三年)11月3日-1912年(民國元年)2月12日 (大清帝國政府) |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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