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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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證政策(英語:Evidence-based policy)是公共政策領域的一種想法,提出政策決定應基於嚴格建立的客觀證據,或由其提供信息。 隱含的對比是基於意識形態、“常識”、軼事和直覺的決策。 它是有效利他主義運動在政府領域中的對應。 基於證據的政策使用徹底的研究方法,例如隨機對照試驗[1] 良好的數據、分析技能和對科學資訊使用的政治性持通常被視為循證方法的關鍵要素。[2]

一些人將特定類型的證據提升為供政策制定者考慮的“最佳”證據,包括科學嚴謹的評估研究,例如隨機對照試驗,以確定能夠改善政策相關結果的計劃和做法。 然而,定量研究可能無法很好地服務於某些與政策相關的知識領域。 這引發了關於使用何種證據類型的爭論。 例如,與人權、公眾可接受性或社會正義有關的政策可能需要隨機試驗提供之證據以外的證據。 此外,除了考慮evidence of intervention效應(隨機試驗主要旨在提供[3])之外,政策評估可能還需要道德哲學推理。

基於證據的政策的目的是嚴格和全面地使用科學證據來為決策提供資訊,而不是讓政治進程以零碎的、被操縱的或精心挑選的方式使用它們。

一些政策學者現在避免使用循證政策一詞,而使用其他術語,例如由證據提供信息的(英語:evidence-informed)政策等。 這種語言轉變允許繼續思考在證據的嚴謹性或品質方面改進證據使用的潛在願望,同時避免有時在基於證據的語言中看到的一些關鍵限制或還原主義思想。 儘管如此,循證政策一詞仍被廣泛使用,因此可以被解釋為反映出希望以某種方式很好或適當地使用證據—例如通過確保系統地考慮嚴格和高品質與政策相關的證據,或避免出於政治目的而有偏見和錯誤地應用證據。[4]

參考資料

  1. ^ Baron, Jon. A Brief History of Evidence-Based Policy.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2018-07-01, 678 (1): 40–50. ISSN 0002-7162. S2CID 149924800. doi:10.1177/0002716218763128 (英语). 
  2. ^ Head, Brian. (2009). Evidence-based policy: principles and requirements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8 November 2010..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Retrieved 4 June 2010.
  3. ^ Petticrew, M. Evidence, hierarchies, and typologies: Horses for courses.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 Community Health. 2003, 57 (7): 527–529. PMC 1732497可免费查阅. PMID 12821702. doi:10.1136/jech.57.7.527. 
  4. ^ Parkhurst, Justin. The Politics of Evidence: from Evidence-Based Policy to the Good Governance of Evidence (PDF). London: Routledge. 2017 [2023-03-24]. ISBN 978-1138939400. doi:10.4324/978131567500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1-24). [页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