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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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iplinary Court | |
司法管轄權 | 中華民國 |
所在地 | 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3樓 電話:02-23111639 |
設立法源 | 司法院組織法 懲戒法院組織法 |
網址 | https://tpp.judicial.gov.tw/ |
懲戒法院院長 | |
現任 | 林輝煌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3年6月1日 |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中的終審法院。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以及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等事項。
歷史
中國大陸時期
- 北洋政府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文官任免懲戒保障執行令》及《文官懲戒法》草案。1914年1月公布《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令》,創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及文官普通懲戒委員會,設於中央及地方各官署。同年3月,成立平政院,下設平政院肅政廳,置肅政史,獨立行使糾彈權。1915年10月,公布《司法官懲戒法》,設司法官懲戒委員會。1918年1月,以《文官懲戒條例》取代文官懲戒法,對象增加特任官。
- 國民政府
1926年1月,成立懲吏院,後因其懲治功能不彰,同年5月即被裁撤,同年10月將懲戒業務劃歸監察院,置監察委員與審判委員,分行彈劾監察權與審議懲戒權。
1927年10月,公布中華民國政府組織法,再將彈劾權、懲戒權分屬監察院和司法院行使。1931年6月,頒行《公務員懲戒法》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於南京,審議全國薦任以上和中央官署委任職公務員的懲戒;各省設地方公懲會,審議各該省委任公務員的懲戒。
臺灣時期
1985年1月修正公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提高委員任用資格,增訂委員適用法官保障規定、委員長兼任委員並為審議會主席及年高委員優遇規定。同年5月修正公布公務員懲戒法,將「刑先懲後」原則改為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增訂再審議救濟規定、禁止懲戒程序中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增訂衡量懲戒輕重標準、懲戒權追訴時效等。1987年7月15日政府解除戒嚴。1990年7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即軍人彈劾案回歸公懲會審議,惟其他軍人違失案仍由《陸海空軍懲罰法》處理。
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及530號解釋之意旨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組織法修改為《懲戒法院組織法》並修改相關條文名稱,同7月17日公懲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更名為院長、委員更名為法官,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1][2]
職掌
懲戒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掌理全國文武職公務員之懲戒事宜,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人員或常任文官,均由該院依法審判。另外,《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之事項。」
懲戒對象
- 政務人員
-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 民選地方首長
- 軍職人員
懲戒處分之種類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罰款
- 記過
- 申誡
懲戒法庭
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資深法官出任),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院長出任)。而《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其提起的機關,依據該法第23條之規定,可以透過監察院主動彈劾;或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由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職務法庭
依《法官法》第47條與《懲戒法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另外依同法第89條第8項規定,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職務法庭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懲戒法院法官出任;於法官懲戒案件時,增加民間參審員二人),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組成)。
歷任首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任別 | 姓名 | 任期 | 學經歷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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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正 | 1932年4月— 1933年1月 |
日本法政大學預備部、日本大學本科法律部 光華日報總主筆、湖北省代表、內務次長代理部務、國民黨交通部部長、上海討袁軍吳淞要塞司令、國民革命軍東北軍總司令、中國國民黨總務部長兼軍事委員會委員、民總統府參議兼理黨本部事務、內務總長、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司法院副院長(代理院長)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 |
司法院院長兼任 |
2 | 覃振 | 1933年1月— 1937年8月 |
日本東京宏文學院 臨時參議院議員、眾議院議員、中華革命黨湘支部部長、特派總司令主持湖南黨務軍事、明恥日刊、總統府參議兼法制委員、國民黨中央委員、漢口執行部常務委員、特別委員會宣傳部長、立法院副院長(代理院長)、司法院副院長 |
司法院副院長兼任 |
3 | 王用賓 | 1937年8月— 1944年4月 |
山西大學 同盟會山西支部部長、晉話報與晉陽公報總編輯、河東兵馬節度使兼民政長、山西省議會議長、國民黨山西支部副部長、參議院議員、大元帥府總統府大本營及國民黨本部參議與北方特派員、中國國民黨山西支部籌備處長、北方軍事委員會兼國民三軍慰問使、國民革命軍南路軍總參議、北平政治分會秘書長、立法委員並兼法制、財經委員會委員長、兼考試院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考試院考選會委員長、中央黨務工作人員從政考試典試委員兼秘書長、司法行政部長、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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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覃振 | 1944年4月— 1947年4月 |
再任,司法院副院長兼任 | |
代 | 劉武 | 1947年4月— 1947年7月 |
懲戒委員代理 | |
5 | 翁敬棠 | 1947年7月— 1949年1月 |
日本法政大學畢業 京師地方檢察廳檢察官、天津地方審判廳廳長、大理院總檢察廳檢察官、武漢最高法院刑庭庭長、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最高法院上海特區分庭庭長兼理第三審民刑審判。著有刑法論、公司法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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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謝冠生 | 1947年7月— 1958年7月 |
震旦大學法科、巴黎大學法學博士 震旦大學、復旦大學、持志大學、中國公學、法政大學教授、外交部秘書、國立中央大學法律系主任兼代法學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司法行政部部長、司法院秘書長。編有中國地名大辭典、辭源模範法華字典,並著有歷代刑法書存佚考、戰時司法紀要、法理學大綱、羅馬法大綱、簋笙堂文稿、中國法制史(法文本)、中國憲法概論(英文本) |
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後升任副院長仍兼任 |
7 | 傅秉常 | 1958年7月— 1965年7月 |
香港大學工科、法律博士 軍政府總務廳印鑄科長、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團秘書、瓊海關監督兼海口交涉員、特派廣東交涉員兼大本營外交秘書、財政部關務署署長、立法委員兼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外交部政務次長、駐蘇俄特命全權大使、總統府國策顧問、外交部顧問、司法院副院長 |
司法院副院長兼任 |
8 | 馬壽華 | 1965年7月— 1972年7月 |
河南法政學堂 歷任河南、山西、湖北各級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部處長、司法行政部司長、南京市政府秘書長、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代財政廳長,臺灣省物資調節委員會主任委員、臺灣土地銀行董事長、司法院秘書長、行政法院院長。著有刑法總論、刑事訴訟法釋義、臺灣完成耕者有其田法治實錄、元代美術、國畫之主旨、論國畫中之山水畫、美術教育、漫談我國書法 |
1965年7-10月為兼代 |
9 | 顧汝勳 | 1972年7月— 1987年5月 |
上海法政大學 司法行政部科長、司長、人事處長、常務次長,司法院參事、公懲會委員兼書記官長、行政法院院長兼司法院秘書長。著有法學通論、二十年來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再審規定之商榷、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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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范魁書 | 1987年5月— 1990年9月 |
朝陽大學法律系、中央訓練團黨政及人事訓練班結業、陸軍官校教導營結業、南京軍官團第2期結業、陽明山研究院第10期結業、國防研究院第5期結業 江西省第四行政督察專員區保安司令部軍法官、科長,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幹部學校之指導員、秘書、組長、副處長,青年軍政工班副組長、少將組長,二0八師政治部主任、中央訓練團戡建班第四班主任、八十七政工處處長、浙江省奉化縣縣長、東南長官公署臺灣北部防守區政治部主任、陸軍總政治部副主任、國防部總政治部第七組組長、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國防部軍法處處長、國防部軍法局中將局長、國家安全局副局長、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司法院秘書長。著有死刑廢止論、戒嚴法概論、戰地司法、我國軍事審判略論、戰時司法制度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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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王瑞林 | 1990年9月— 1993年10月 |
朝陽大學法律系、司法官銓定資格考試及格 歷任臺南、新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庭長,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雲林、新竹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及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臺中分院首席檢察官、法務部法官訓練所講座、法務部常務次長、政務次長、行政法院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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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葛義才 | 1993年10月— 1996年10月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特種考試甲級一般行政組優等及格、軍法官考試優等第1名及格、司法官特種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結業 歷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法官、庭長、臺灣高等法院及臺中分院法官、庭長、司法院第一廳廳長、桃園、臺中等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副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中分院等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著有非訟事件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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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朱石炎 | 1996年10月— 1999年3月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官特種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5期結業 候補推事、檢察官、檢察官兼行首席檢察官職務、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委員兼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常務次長、司法官訓練所所長、司法院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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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林國賢 | 1999年3月— 2006年2月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7期結業 檢察官、一、二審法院法官、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廳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副秘書長、大法官、秘書長。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教授。著有五權憲法與現行憲法、自訴制度、刑事訴訟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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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楊仁壽 | 2006年2月— 2008年1月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7期結業 檢察官,一、二、三審法院法官、司法院廳長、臺灣桃園、板橋、高雄、臺北等地方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副秘書長、秘書長、大法官。兼任東吳大學教授。著有法學方法論、海上貨損索賠、漢堡規則、載貨證券、海商判決評釋、海上保險法論、共同海損法論、海商法修正評釋、最新海商法論、海商判決解說、海牙威士比規則、傭船契約、海商法思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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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張信雄 | 2008年1月— 2010年7月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7期結業 一、二、三審法院法官、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32-35期刑事課程講座兼召集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長、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並兼刑事襄閱及刑事審判新聞發言人、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著有非常上訴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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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謝文定 | 2010年7月— 2016年7月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2期結業 檢察官、法官、臺灣新竹、宜蘭、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常務、政務次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司法院秘書長。著有中共檢察制度概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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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 林堭儀 | 2016年7月— 2017年12月 |
委員代理 | |
18 | 石木欽 | 2017年12月— 2019年9月 |
法學碩士、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中等、司法官訓練所第15期結業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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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 姜仁脩 | 2019年9月— 2019年10月 |
委員代理 | |
19 | 姜仁脩 | 2019年10月— 2020年7月 |
法學碩士、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土地行政人員考試及格、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7期結業 臺灣基隆、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雲林、臺中、新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參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司法院副秘書長 |
懲戒法院院長
任別 | 姓名 | 任期 | 學經歷(簡述)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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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姜仁脩 | 2020年7月17日-2020年11月3日 | 法學碩士、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土地行政人員考試及格、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司法官訓練所第17期結業 臺灣基隆、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雲林、臺中、新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參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司法院副秘書長、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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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伯道 | 2020年11月4日-2023年5月31日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18期結業,曾任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臺中地院法官、臺南地院法官、臺中高分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台中高分院院長。 | |
3 | 林輝煌 | 2023年6月1日-現任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曾任台灣雲林、彰化、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 |
其他法官(現任)
職別 | 姓名 | 性別 | 考訓期次 | 經歷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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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 林輝煌 | 男 | 7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
曾任臺灣雲林、彰化、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司法院秘書長。 | |
審判長 | 黃梅月 | 女 | 71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類科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21期結業。 |
曾任澎湖、苗栗、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常務理事、監事、理事長。 | |
審判長 | 張祺祥 | 男 | 69年全國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70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0期結業。 |
曾任臺灣嘉義、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法官。 | |
審判長 | 葉麗霞 | 女 | 69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19期結業。 |
曾任臺灣雲林、嘉義、新北、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苗栗、南投、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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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吳光釗 | 男 | 79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30期結業。 |
曾任臺灣宜蘭、新北、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書記官長;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官 | 許金釵 | 女 | 70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乙等考試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20期結業。 |
曾任臺灣雲林、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副廳長、廳長;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 | |
法官 | 周占春 | 男 | 72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24期結業。 |
曾任臺灣高雄、臺北、新北、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法官學院院長;司法院人事處處長、副秘書長。 | |
法官 | 蔡新毅 | 男 | 80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32期結業。 |
曾任臺灣新竹、新北地方法院法官;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司法院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官 | 黃國忠 | 男 | 69年全國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74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類科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24期結業。 |
曾任臺灣高雄、雲林、新竹、新北、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人事處處長、司法行政廳廳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 |
優遇
法官 |
郭仁和 | 男 | 57年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9期結業。 |
曾任檢察官、推事、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司法院人事處處長、金門、澎湖、花蓮、士林等地方法院院長,擔任民事、刑事審判工作35年以上。 | |
優遇
法官 |
洪政雄 | 男 | 6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
司法官訓練所第11期結業。 |
曾任檢察官、一、二審法官、庭長、司法院人事處處長、金門、基隆地方法院院長,擔任民事、刑事審判工作30年以上。 |
組織
- 院長
審判
- 懲戒法庭
- 職務法庭
- 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
行政
- 書記廳
- 紀錄科
- 文書科(兼辦資料科業務)
- 研究發展考核科(兼辦訴訟輔導科業務)
- 總務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委員會
- 法官自律委員會
- 職務評定委員會
-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交通
- 停車場
- 路邊收費停車場:博愛路、愛國西路、延平南路、長沙街、貴陽街、桃源街
- 室內收費停車場:中正紀念堂、中山堂、遠東百貨公司
- 捷運
- 公車
- 一女中(重慶)站:262、262區
- 一女中(貴陽)站:38、235、241、245、270、656、662、663、1503
- 臺北地院站:644
- 臺北法院站:243、252、304重慶、304承德、644、6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