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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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物又稱不特定物,為交易中當事人僅以種類、數量、品質等較不具體的方式指定的物,而給付種類物,債務人應給予中等品質之物,而種類物於交付時也會變為特定物[1],而以種類之債為標的的交易,於該特定標的物滅失或具有瑕疵時,則不會陷於給付不能的情形[2],如以種類物為買賣標的,該標的有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交付無瑕疵的物,而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與特定物相對,如某一廠牌的汽車、某一廠牌的腳踏車[3]等屬之。[4]

參見

參考文獻

  1. ^ 身邊的物權法:什麼是“特定物”. 法制早報. [2011-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251,《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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