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漢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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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腳
閩南語名稱?
全漢 羅漢跤仔
漢羅 羅漢kha-á
全羅 Lô-hàn-kha-á

羅漢腳臺灣話Lô-hàn-kha-á,羅漢跤仔);行為屬於Lōng-liu-lian(浪溜嗹)、Phû-lōng-kòng(浮浪貢)本指於台灣清治時期無宅無妻、不士不農、不工不商、不負載道路的福建來台男性遊民,後來衍伸指「沒有結婚的中年男子」。

簡介

噶瑪蘭廳志》記載:「台灣一種無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賣,不負載道路,俗指謂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曷言乎羅漢腳也?謂其單身遊食四方,隨處結黨;且衫褲不全,赤腳終生也。」即衍生成現代所謂的「流氓」。

清治初期對於移民台灣的限制十分嚴格。1684年臺灣縣設置後發布渡台禁令(不許廣東省籍人士渡台),移民台灣首要條件,就是需由台廈道道員台灣海防同知審驗與批准;再來就是渡台者不准攜帶家眷。由於渡台禁令,將近一個世紀之間新移民不得攜眷,使得女性奇缺、沒有經濟能力而無法娶妻的窮困「遊民」充斥,這些遊民即為俗稱的「羅漢腳」。

參考資料

研究書目

參閱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