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规定了整部宪法需要有多少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以及各州应该如何批准。
内容文本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nine States, shall be suffici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States so ratifying the Same.[1]
译文: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2] [3] 。
历史背景
1788年,新罕布什尔 成为了第9个批准联邦宪法的州,弗吉尼亚州 、纽约州 、北卡罗莱纳州 以及罗德岛州 均尚未批准。其中弗吉尼亚是当时13个州中人口最多的,而纽约州则是最富饶的。两个州未批准宪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宪法中缺乏保护基本公众自由和权利的条款,以后民众有冤无“法”伸。因此,联邦党人同意宪法批准后,立即进行修订,加入保护公众自由的内容,这就是后来史称《权利法案 》的前10条宪法修正案。这样,1788年夏,弗吉尼亚和纽约才勉强批准了宪法[4] ,而邦联国会 则选择从1789年3月4日开始“根据宪法展开法律程序”:
宪法由各州批准的时间如下:
日期
州名
得票对比
批准率
赞成
反对
1
1787年12月7日
特拉华州
30
0
100%
2
1787年12月12日
宾夕法尼亚州
46
23
67%
3
1787年12月18日
新泽西州
38
0
100%
4
1788年1月2日
乔治亚州
26
0
100%
5
1788年1月9日
康涅狄格州
128
40
76%
6
1788年2月6日
马萨诸塞州
187
168
53%
7
1788年4月28日
马里兰州
63
11
85%
8
1788年5月23日
南卡罗莱纳州
149
73
67%
9
1788年6月21日
新罕布什尔州
57
47
55%
10
1788年6月25日
弗吉尼亚州
89
79
53%
11
1788年7月26日
纽约州
30
27
53%
12
1789年11月21日
北卡罗莱纳州
194
77
72%
13
1790年5月29日
罗德岛州
34
32
52%
总计
1071
577
65%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