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婦女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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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婦女投票權於1872年展開了遍及全國的運動。在《1832年改革法令》與《1835年市議會組織法令》之前,英國未明令禁止婦女投票,而1832年後確立了婦女在某階層上的投票權。
婚姻,使女人失去了她的個人身分。她完全沉落在丈夫之下,而他取得了對她絕對的支配權。她從此完全失去了進行法定義務的能力;除了離婚、或其他原因助她脫離這些束縛,一個已婚婦女在英國無法從事任何職務。
萊昂·黎維,國際商法,1863年。[1]
年表
參考資料
- ^ 黎維, 萊昂, 國際商法在以下與其他國家成為商法原則,即:英國、蘇格蘭、愛爾蘭、英屬印度、英國殖民地、澳洲、比利時、巴西、布宜諾斯艾瑞斯、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漢斯鎮、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普魯士、俄羅斯、瑞典、瑞士、美國、符騰堡, 倫敦: V. 與R. 史蒂文斯、桑斯與海恩斯: 23, 1863, OCLC 6073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