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此條目論述以中国大陆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布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
行政许可的特征
- 事先性
- 赋权性与解禁性
- 依申请性
- 法定性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正面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
反面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2]
參考資料
-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 9787301303573.
- ^ 2.0 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