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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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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是指家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一系列權利義務的關係。

家長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但同時也須為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保護及照顧。

子女

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而其年滿18歲之後必須照顧、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教(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或子女虐待、棄養父母(即家暴),可報警處理。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用以限制取消親權。此外,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暴,則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免除奉養父母之義務。

相關的法律規定

以下是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一覽表
條款名稱 內容
第1084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1085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參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