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仇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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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一点境外报道?

我未发现任何证据确定是否有外国使用者为此网民辩护,如有证据,请及时补充。

凋零铁道运输总署茶室 2021年2月24日 (三) 22:51 (UTC)[回复]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为什么标题不是辣笔小球

辣笔小球 知名度 比 仇子明大--155.254.28.142留言2021年3月3日 (三) 23:07 (UTC)[回复]


名字是仇子明的三条理由:1、本名是仇子明;2、仇子明在2010年当记者报道凯恩事件成为舆论焦点时,媒体行文中只有仇子明;3、个人认为要注重人物词条的线性时间上的连贯性,仇子明不只有2021年以蜡笔小球名陷入舆论漩涡这件事情被广泛报道,还有2010年成为凯恩集团事件。--Xixihahagreen留言2021年3月6日 (三) 20:07 (UTC)[回复]

仇子明诋毁嘲讽中国官兵以及衍生事项

这一事件最具关注的是其言论本身,其次是被拘留,然后是网民以及媒体的谴责,至于微博账号被管理员处理等等都属于衍生内容,放在导言以及强调没有意义。

另外“仇子明被忏悔”或者“电视认罪”恐怕只是少部分媒体的观点。不论百度还是谷歌,搜索结果都明显少于“仇子明道歉”。——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15:14 (UTC)[回复]

(:)回應:观点:反对在编辑原文中加入“仇子明被忏悔”;是否加入“电视认罪”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两个观点的理由本质是一样的:都是避免部分媒体评论占主导和避免个人主观猜测) 反对“仇子明被忏悔”理由:维基百科对于这种“新闻事件”描述的应该是“新闻事实”:即有可靠来源的原有事件的新闻报道原文或不背离本意的引述。因此,就这个采访本身而言,仇子明自己的原文就是“自责、懊悔”,“忏悔”一词接近这两个意思,可以引用;但是“被忏悔”就是相反的意思了,背离了这个新闻视频原文表述,我们只能引述新闻本身或事件当事人表面的表达,不要去揣测当时的环境或者当事人心理状态。如果有编辑想加入“被忏悔”应该注明某某媒体认为,这些认为“被忏悔”的媒体,显然加入了自己对该事件的评论和揣测,如果不注明某某媒体认为,显然背离了维基百科客观中立的原则。──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ixihahagreen討論貢獻)於2021年3月8日 (一) 01:29 (UTC)加入。 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加入“电视认罪”理由:首先“电视认罪”从我的个人感觉来说,是一个被污名化的词语,但是我不能仅凭我的个人感受就反对加入这个词,这有悖于维基百科原则。需要回到“电视认罪”原意,原意就是上电视认罪,和上报纸认罪,上电台认罪,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从这个意义而言,可以表述为上电视认罪。当然由于某些媒体将“电视认罪”污名化,使得“上电视认罪”不完全等于“电视认罪”,“电视认罪”在某些媒体笔下变成了某种违规操作,因此加上这一条给人的感觉像是“被迫的”、“刑讯逼供”或是“利益交换”。但是,这种“污名化”,“给人的感觉”都是某些媒体的报道和个人潜意识的猜测。我们不能因为某个词被“污名化”就禁用,而是应该在维基百科相应词条“电视认罪”中加入更多与“污名化”对立的有可靠来源的观点,来做某种形式的“正名”。[回复]

关于该条目被管理员保护的讨论

建议

烦请两位陷入编辑战的朋友来到讨论页面参与讨论

编辑战的焦点似乎是“电视认罪”的表述

电视认罪本身是一个有争议的词汇,目前,仇子明词条被保护,电视认罪词条也被保护,结合编辑的历史记录,盲猜两个被保护行为有相关性。

个人见解

仇子明词条被保护和仇子明词条本身没有直接相关,是“电视认罪”词条出现的问题,需要将“电视认罪”词条进行如下完善即可解决仇子明词条的争议:

1、电视认罪本身是一个有争议的做法:维基百科秉持中立不做价值评判,需要将正反两方面的观点进行充分地引述和客观的表达。 2、仇子明的行为是不是电视认罪?这个争议本身隐含着电视认罪是不是“正当”的争议,这种是否“正当”是需要评判者的,维基百科不是评判者的角色,不是某一方的宣传口径,因此完善“电视认罪”词条是最重要的,而不是纠结电视认罪这个表述怎么样引用或者表达。 3、退一步讲,就算是不去完善“电视认罪”词条,也完全可以将相关段落做争议标记。──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ixihahagreen討論貢獻)於2021年3月6日 (六) 12:23 (UTC)加入。[回复]

(:)回應:1.央视发布新闻写的为“公开道歉”,莫名其妙一定要加入“电视认罪”。就如阁下所说“电视认罪”本身就是个极具争议性的条目,英维都没有的条目而这单词(Televised confessions)创造方就是英语媒体。电视认罪,个人认为其实是公开认罪的一种。之前电视没如此广泛时,新闻发布会、说明会更加普遍而这些内容刊登于报纸,总不能说这种叫报纸认罪吧?对于强迫、被迫一说,更是具有争议性,不是每个人都能坚持自己的主义与理想,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担当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能他/她/第三性为了某些利益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罪行,另一方面也可能他/她/第三性在确定自己安全不会再因自己罪行收到惩罚后为自己开脱、洗白。维基相对的只能两方面写出。 2.描述仇子明“电视认罪”的来源均写“中国特色‘法治’”、认罪加上双引号等带有明显观点性描述。而“混有较多评论的报道不应视为新闻报道,其可靠性需单独讨论。”这是维基百科:可靠来源#新闻组织中写明的。我之前的编辑已经说明了“若要加入请写明这是某某媒体观点”[[1]]。但另一位置之不理。 3.争议标记可能需要明确写出争议理由、对象否则会被认为内容审查。其他条目已经出现过连争议、质疑模板都不允许添加甚至不惜进行编辑战的情况。 PS:@Xixihahagreen在下移动了下讨论,阁下好像并不是选择添加新话题而是直接编辑了讨论页。请阁下见谅在下的擅自移动。--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3:04 (UTC)[回复]

在中文互联网,使用“仇子明道歉”这一措辞的比“仇子明被认罪”的多很多,不论是使用哪一个搜索引擎结论皆如此,有的编辑强行要加入少数人的观点,且不参与讨论(见上)发起编辑战,这个条目被保护是很容易预见的……--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7日 (日) 04:36 (UTC)[回复]

(:)回應@Xixihahagreen仇子明被刑拘的原因并不是质疑伤亡数字(RFI、几个台湾亲绿媒体是这么写的),而是因为诋毁嘲讽伤亡的军人引来了网民众怒,有网民选择了报警,警察决定立案然后仇子明被刑拘。这次编辑的摘要说得很清楚。有的编辑无视多个可靠来源提到的民愤,把事件的叙述改成官方主导,后来更是直接删除了“网民”的字样。且不论“官方”这个模糊描述,根本不知道指代的是谁(共青团中央、南京市公安局、中央军委还是其他?),删除了重要的网民反应,加入少数人的观点,让民间对此事的反应在条目中无法体现,这种编辑方式明显违反WP:NPOV。至于在其他条目的类似做法,甚至做不到就事论事,强行写入个人观点,对编辑的恶意推定,我觉得各位自有公论。——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7日 (日) 04:56 (UTC)[回复]

(:)回應@MINQI首先亮观点:要不要加入“电视认罪”的表述需要进一步讨论。作为回应,我同意阁下第1、2条观点中的大部分内容,反对第3条观点的大部分内容内容。同意的观点篇幅原因不予赘述,下面说一下我关于不同意的观点。(以下回应不是与阁下留言一一对应,也并非针对阁下) 1、我认为不能因为这个词语是某些人创造出来的就否认这个词语的本意,本意就是上电视认罪,和上报纸认罪没本质区别,要是有可靠来源,也可以加入“报纸认罪”这个条目,只不过当下的维基百科处于纸质媒体式微的时代,因此只有“电视认罪”条目没有“报纸认罪”条目。 2、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电视认罪”这个条目有问题,虽然“电视认罪”这个词被某些媒体污名化,但是维基百科要做的不正是中立客观么?应该在“电视认罪”这个条目加入“有争议”之类的表述、应该引入更多有可靠来源的支持“电视认罪”的观点。 3、当然这种支持“电视认罪”的观点是比较少的,就算是存在上电视认罪这种做法的地区,媒体的报道也多是反对:嫌犯“电视认罪”该寿终正寝了-光明网但是这不是维基百科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是实施这种认罪形式的机构没有正面回应相关争议造成的。但是这些机构实施电视认罪行为本身,就隐含着对这种电视认罪行为的支持。 总结:回到仇子明条目:仇子明在视频中从头到尾没正面表述:“认罪”这个词,当然他隐含着这个意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这样直接表述,因此把“电视认罪”表述加到仇子明这里有待商榷。可以加入,但是需要完善“电视认罪”的条目,我还是原来的观点,“电视认罪”条目存在客观性问题,至少应该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所有在羁押前、羁押中的所有在电视上道歉、忏悔的现象都应该归为“电视认罪”。维基百科不应该受媒体片面误导,应该回到这个词语的本意进行客观表述。——Xixihahagreen(留言讨论🧐) 2021年3月8日 (一) 09:56 (UTC)[回复]

(:)回應@Xixihahagreen阁下可参见讨论:电视认罪#电视认罪条目写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适。其中电视认罪条目主编User:Cheetahze的意见之一““电视认罪”作为专有名词,意义和“在电视上认罪”有本质区别。“电视认罪”(或称“判前电视认罪”)特指“背下警方写好的台词”的“强迫电视认罪”、“在中国官方媒体或亲中媒体上播放的 (...) 违心的‘悔过’”,而不是泛指所有在电视上播出的供认罪行的行为。”阁下的“维基百科不应该受媒体片面误导,应该回到这个词语的本意进行客观表述。”愿景,在下以为无法达到或有本质上偏差。--MINQI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8:16 (UTC)[回复]

请管理员对 白鹿真名 进行封禁

白鹿真名阁下4次同样编辑1234,在本人已经明确告知情况下故意违背:1.有关在世人物的无来源或少来源的争议内容都应立即移除而无需等待讨论的结果,无论该内容是负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确的;2.倚赖之来源不符合可供查证方针规定的内容亦应被移除;3.混有较多评论的报道不应视为新闻报道,其可靠性需单独讨论;4.其所添加内容均为对仇子明行为定义及触犯的法律的某些观点与仇子明自身毫无关联——不合理的比重。应当依据“重复于在世人物条目添加无来源或来源不足之争议资料的编者可能会因其扰乱行为而受到封禁,进一步的说明详见封禁方针。”对其进行封禁。--MINQI留言2021年6月3日 (四) 18:5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