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同人 (A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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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侵權

211.72.108.19 於 2006年8月13日 的修改抄襲這個網站:[1],故予以刪除。

关于“同人刊物”

“鲁迅或《现代文学》已曾使用“同人刊物”一词,来指非商业性的创作刊物”一说可能不确。应该指“自编自写”的刊物,即编辑也是写稿人。鲁迅曾留学日本,所用“同人刊物”一语也是从日语来也未可知。鲁迅主编的典型同人刊物之一为《语丝》 --eng 17:54 2007年2月22日 (UTC)

一个版权问题

ACG作品的制作方对作品中出现的所有人物形象都有版权,那么创作同人作品是不是已经侵犯了他们的版权?比如MS少女这类作品,如果BANDAI公司对他们动画片中出现的机器人设定都有版权,那么像MS少女这种概念上必须利用BANDAI机器人形象的作品是否还能算侵犯版权?如果我制作了一幅MS少女的图片,那么我能否将它释放入公有领域?还是只能采用“合理使用”呢(这种合理使用似乎有些奇怪)?--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8日 (一) 07:08 (UTC)[回复]

戲仿的同人作品一直被視為模糊地帶(雖然事實上是侵權),因為同人作品可以反過來提升原作知名度與銷售,所以只要版權所有者不採取動作,基本上是相安兩無事。而這些不是原創的作品,都不可能成為公有領域(只要版權仍未過期)。--RalfX2007年5月28日 (一) 10:35 (UTC)[回复]
那么想使用MS少女的图象(我自己创作的)应该怎么办呢?用什么标签?--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8日 (一) 11:34 (UTC)[回复]
如果是書籍之類的用「合理使用」即可,至於自己創作的我想還是請教版權專家會比較好...。--RalfX2007年5月28日 (一) 14:25 (UTC)[回复]
多谢解答。那么我再到commons上问问。--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9日 (二) 08:4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