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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曾成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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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曾成杰”→“曾成杰案”

曾成杰曾成杰案:本条目极大部分篇幅都是讲述该案件,而非描摹个人经历;更知名的是案件,而非曾本人;和李庄案等等很多涉及某人的案件一样,应该按照命名常规,移动到曾成杰案。此移动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什么争议,主编者60.240.3.78亦认可本移动提议。现在也已经开始按照“曾成杰案”为标题来撰写条目了。仅仅因为技术问题无法自行移动,需管理员帮助。--Tomchen1989留言2013年7月19日 (五) 18:41 (UTC)[回复]

哈哈,我有權限移動哦~~--By LNDDYL.留言2013年7月20日 (六) 07:40 (UTC)[回复]

同意移动,另外对L君的说法表示质疑。--William915与我讨论2013年7月20日 (六) 15:38 (UTC)[回复]
完成--Gakmo留言2013年7月24日 (三) 03:10 (UTC)[回复]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 哪一位民营企业家被作为“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而遭枪决
    曾成杰案条目由shxsht讨论 | 貢獻)提名,其作者为shxsht讨论 | 貢獻),提名于2013年7月17日 12:46 (UTC)。
    • (-)反对:不完整。-Hijk910 2013年7月17日 (三) 13:02 (UTC)[回复]
    • (-)反对:这么多空项目要我来写?--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7月17日 (三) 13:19 (UTC)[回复]
    • (=)中立,已加圖片。--Iflwlou [ M {  2013年7月17日 (三) 13:58 (UTC)[回复]
    • (-)反对:这还没写完的条目也来申请推荐?--天天 (留言) 2013年7月17日 (三) 17:54 (UTC)[回复]
    • (-)反对,内容组织残缺。乌拉跨氪 2013年7月17日 (三) 18:09 (UTC)[回复]
    • (-)反对:太多內容缺乏註釋支撐,空章節太多。-- 喵虎 DC11主持人聯絡 2013年7月18日 (四) 14:13 (UTC)[回复]
    • (!)意見User:shxsht60.240.3.78同一个人么?虽然条目是shxsht创建,但不论从字数还是编辑次数来看,主编都是60.240.3.78。shxsht或许不熟规则,以为创建者就是主编?--Tomchen1989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15:47 (UTC)[回复]
    • (!)意見:另外,不觉得“空章節”是反对新条目的理由,因为有些人习惯于“长远计划”,编条目时打算写很多小章节,于是全都事先列好标题,内容以后来写,这位60.240.3.78似乎就是这样。DYK文章长度的要求只有:“擴充原文的2/3以上並至少擴充2000位元組;最终不少于3000位元組”,而现在23897字节的条目远远超过了要求(昨天推荐当时也近万,也超出很多了)。如果仅看到有许多有标题无内容的小章节,就认为条目不完整,而反对新条目,那是不公平的。如果条目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轮廓概述和主要事件,删掉小章节标题不影响条目的基本完整性,但“笨”的编者留一堆有标题无内容的小章节,被反对DYK;而“狡猾”一点的编者,删掉那些无内容的小章节标题,条目反而完整了可以DYK了?那样就很奇怪。所以应该看条目的轮廓概述和主要事件是否有差不多完整的叙述就行。这是新条目推荐,又不是优良条目评选。感觉有时有人会拿优良条目的标准来评新条目。不到五天内从0写到约24000字节的条目被以“不完整、空章节”而并非WP:VWP:POVWP:OR等为由落选只需3000字节的新条目,那也真挺稀罕的。--Tomchen1989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15:47 (UTC)[回复]
    • (!)意見:条目达到6万多字节,29条参考引用。目前不觉得有WP:V的问题、更不存在前面人说的篇幅不完整的问题。非但不是如此,也许是前面一堆人喊“不完整、空章节”的缘故,主编者已有矫枉过正的味道,有的地方写得竟显赘余,Quote多了,适当用用即可,更多应该用自己的话简单重写。也稍有点WP:POV的问题。POV,而非“空章节”,才是DYK要求的东西。
      可以参考李庄案。该条目大部分写于2011年,即2012年王立军薄熙来被官方处治之前。可以参考一下李庄案是如何写好一个同样具有高度争议的时事性案件的:如何叙述案件中或许存在的问题;如何用正常(而非这一段废话过多,那一段空空如也的啥都没有)的篇幅、正常(而非“义愤填膺”)的语调讲述有报道来源的事实、有报道来源的争议和问题;尽可能不掺入任何编者的观点和倾向,即便编者自己会有想法,也要控制住自己,以第三方的语气;不使用对读者具有强烈引导性的语句,不在某一点上过分加重;没有任何对别人话语的原班直接引用,需要引用别人话语的话,用自己的话概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加粗文字,等等。
      曾成杰极大部分篇幅都是讲述该案件,而非描摹个人经历,和李庄案等很多涉及某人的案件一样,因此按照命名常规,应当移动到曾成杰案。移动并做出了如上改动之后后可考虑主动撤销推荐并重新提请DYK。--Tomchen1989留言2013年7月19日 (五) 17:51 (UTC)[回复]
  • (-)反对,pov--CHEM.is.TRY 2013年7月20日 (六) 02:48 (UTC)[回复]

本条目被滥用情况

  • 本条目被一位署名为孔祥新凤凰博报博主以《曾成杰案背后的棱镜门》为题几乎全盘复制,仅注明“2013-8-8于帐庐庵书斋(由网上资料辑成)”。本条目内容经孔祥新博文被转载后,多处转载者误把本文原作者标为“孔祥新”。——移动自60.240.3.78于2013年11月22日加入主条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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