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臺灣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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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与反对者

請問這些學術界的支持者在台灣都非常有影響,足以到每個人都需要列出來嗎?--Lenyado留言2013年12月5日 (四) 03:21 (UTC)[回复]

我觉得“支持者”与“反对者”这两个小节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来源。只列出人名,而没有给出依据,无法追溯查得该人的具体言论和态度,不符合维基原则。比如“反对者”中演艺界第一位列出的郭采洁,应给出信息来源的网页链接,确证此人发表过“反对”言论,或明确表达的“反对”态度。「越前山泉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01:43 (UTC)[回复]

無須列出,部分表示反對歧視LGBT的人並不一定等同是支持同性婚姻,相關的人士在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已提及,無須放在條目中。Marxistfounder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4:58 (UTC)[回复]

關於起始點

1986年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請願的這一行為就可以視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討論和運動的開端,某項法案通過只是過程、甚至是結果。 KRF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3:38 (UTC)[回复]

不太同意,那1958年的就不算嗎?選擇2000年是因為有釋憲,隔年又有法務部的《人權保障基本法》,之後每隔幾年就有一些進展。而1986年與後來的活動都間隔太遠。--千山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4:55 (UTC)[回复]

僅根據現在頁面上的敘述,1958年那一次只是去登記遭拒,屬被動;和請願這種具有社會運動性質的主動行為完全不同。另、中間間隔了幾年並無關緊要,議題都是相同的,頂多只能說沒有承接。 KRF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4:59 (UTC)[回复]

「1958 年 12 月 19 日的聯合報上,出現了題為「同是女兒身,不能結連理」 的一則投書報導。這則報導是關於一封來自台北市南京東路、字跡秀麗、寄給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的投書。投書中寫著:「我和我的女友想結婚,但是我是一 個女人,她亦是一個女人,我倆是否可以結婚?請賜覆」。報導中說, 「從這封信去看,她倆顯然在作同性戀,甚至是互許終身了」。台北地方法院答覆不可: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可見結婚的當事人應為一男一女,雙方皆為男或女,不得結婚,其理甚明,因此回覆勸這兩個女人打消此念頭。」 http://soc.thu.edu.tw/2008Intimacies/3.pdf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那時候還是儀式婚至少需要法院公證)有回覆。這也算是向國家請願了吧?重點是,2001年政府機構才有正式的行動。--千山留言2016年11月30日 (三) 19:21 (UTC)[回复]

法制化可以從民間、或者說大部份都是由民間起始,不應該依政府機關動作的時間判定。好比支持警消組工會運動、反集會遊行法運動,也不是得等政府機關回覆意見了、運動才算開始。1958年那一次,兩女最初的行為看起來只是詢問,而沒有社會運動性質的動作,就如同到郵局寄一份含爆裂物的包裹、被拒絕後如果沒有更進一步向上層機關反映、訴諸輿論或投書媒體,而是就此作罷,那也不能算是什麼社會運動。另2001年是大法官釋憲,但在1986年時就有向立法院請願了。KRF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2:30 (UTC)[回复]

1958年那個就已經投書聯合報這個媒體了,是被法院拒絕之後的投書,我是認為密集的討論要從2000年左右開始算起,那時候也有研考會作民調。但,如果你堅持要改的話,我也沒意見啦 --千山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3:54 (UTC)[回复]

 1958 年 12 月 19 日的聯合報上,出現了題為「同是女兒身,不能結連理」 的一則投書報導。這則報導是關於一封來自台北市南京東路、字跡秀麗、寄給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的投書

投書是給台北地院公證處,拒絕之後,再被聯合報報導出來,並不是直接投書給媒體。 --KRF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4:10 (UTC)[回复]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有兩位女性在聯合報上投書:「我和我的女友想結婚,但是我是 一個女人,她亦是一個女人,我倆是否可以結婚?請賜覆。」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4169_004-012-%E5%B9%B3%E7%AD%89%E5%A5%94%E6%B5%81%EF%BC%8C%E4%B8%8D%E5%AE%B9%E9%9A%94%E9%9B%A2.pdf 沒看到原報導,但林實芳是這樣寫--千山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4:20 (UTC)[回复]

既然寫的不同又沒原報導,那我不下定論了。不過姑且不論1958年如何,我認為1986年祁家威的可以算在內。 --KRF留言2016年12月1日 (四) 04:33 (UTC)[回复]

1986年應該算是立法/修法/釋憲的關鍵起始點。請願是憲法第16條明定的人民權利之一,祁家威依當時已存在的《請願法》赴中央政府機關之一的立法院請願(雖然當時仍由毫無臺灣民意基礎的殖民老人所盤據、真正在臺經定期民選產生的國會議員在1986年只有約20%),從今天的角度看也具有很強的代表性,比投書地方法院或請求公證更正式。--WildCursive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12:08 (UTC)[回复]

編輯請求

请求已处理

第一節歷史中,2017年第2點,「宣布現行民法相關條文違憲」等文字法理上錯誤。因為這樣的文字代表:民法相關的條文將不再適用,也就是不能再被援引使用。那這樣不就形同,一男和一女將不再有法條可據以結婚;所以說明上是有違誤的。應寫作如下會比較適當:「宣布現行民法相關條文未涵蓋(/包含/允許/保障)同性婚姻違憲」。 --117.56.73.121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00:49 (UTC)[回复]

在IRC上,User:Aotfs2013声称“他(指此匿名用户)講的沒什麼錯”、“大法官是說未能保障同性族群”。--Antigng留言2017年5月26日 (五) 10:07 (UTC)[回复]

請編者留心此案

同婚登記被拒案開庭+法官:原處分顯已違法,可能導致同性可以即刻登記結婚 -KRF留言2017年8月9日 (三) 08:10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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