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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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似有不妥,宜作“采纳”。

该条目的原文作“当时不少大臣都主张实行分封,……并得到秦始皇的接纳”,似有不妥。接纳意为“接受某种事或人”,一般不用来指“主张”一类的抽象事物,宜改为“采纳”(即“选用”之意),更符合原文之意。——User:Silence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