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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Gakmo/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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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印製的兩岸服貿協議宣傳資料。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或簡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兩岸服貿協議》,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

於2011年3月,兩岸的經貿業務主管部門展開服務貿易磋商並達成共識。2012年8月9日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後,簽署協議。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上海市舉行第九次高層會談並簽署該協議,也向外界公布开放清单

協議背景

為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2010年6月29號兩岸兩會簽署歷史性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依ECFA第4條「服務貿易」規定,臺灣與大陸同意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於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為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和保障兩岸雙方服務提供者的權益,擴大業者交流合作和市場規模,並減少限制性措施,兩岸兩會於2013年6月21日簽署完成服貿協議。

協議內容

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主要內容如下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

協議文本

協議文本包括4章共計24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

一、「服務貿易」指:
(一)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
(二)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服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呈現提供服務。
二、「服務部門」指:
(一)對於一特定承諾,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次部門;
(二)在其他情況下,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門。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
五、「服務提供者」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如該服務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透過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其他形式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則該服務提供者(即該法人)仍應透過該商業據點呈現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此類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呈現方式,但不需擴大至該服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規則、程序、決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一)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
(二)與服務提供有關,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呈現,包括商業據點呈現。
九、「商業據點呈現」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據點,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
(一)設立、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
(二)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三條 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

第四條 公平待遇
一、一方對於列入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所作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的服務部門,在遵守前述承諾表或開放措施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四、一方可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與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滿足本條第一款要求。如此類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且與另一方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該一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應被視為較為不利的待遇。
五、關於

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豁免外,該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一方給予的普遍適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條 訊息公開與提供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眾知悉普遍適用的或針對另一方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措施。
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就已公布並影響另一方服務提供者的措施的變化提供訊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第六條 管理規範
一、一方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措施以合理、客觀且公正的方式實施。
二、雙方應依其規定賦予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對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並確保該行政救濟程序提供客觀和公正的審查。
三、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對於一方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爲對服務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認許另一方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 商業行為
一、一方應確保該方內的任何獨占性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獨占性服務時,並未採取違反其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所作承諾的行為。
二、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直接或經關係企業,參與其獨占權範圍外且屬該方特定承諾表中服務的競爭時,該方應確保該服務提供者不濫用其獨占地位在該方內採取違反此類承諾的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實上授權或設立且實質性阻止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內相互競爭時,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適用於此類服務提供者。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第九條 支付和移轉

除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一方不得對與其特定承諾有關的經常項目交易的對外資金移轉和支付實施限制。

第十條 確保對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對外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依規定或慣例暫時限制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資金移轉和支付,但實施該等限制應遵循公平、非歧視和善意的原則。

第十一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條 合作

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各個服務部門的合作,以進一步提升雙方服務部門的能力、效率與競爭力。

第三章 特定承諾

第十三條 市場開放

對於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提供模式的市場開放,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符合本協議附件二及本協議其他所列條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方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列明的內容和條件。對以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務,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本移動。

第十四條 其他承諾

雙方可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於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列入特定承諾表的措施,包括資格、標準、許可事項或其他措施,展開磋商,並將磋商結果列入特定承諾表。

第十五條 特定承諾表
一、雙方經過磋商達成的特定承諾表,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二、特定承諾表應列明: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
(二)市場開放承諾;
(三)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
(四)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方式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四、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二、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 檢視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檢視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第二十條 爭端解決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二條 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附件二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林中森 會長 陳德銘

特定承諾表

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之內容。


具体承诺表(大陆开放项目(未完))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会计师在大陆设立的符合大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①对已持有大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大陆执业的台湾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大陆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大陆注册会计师实行。
②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适当简化对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1)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 要求与大陆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④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大陆合营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 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①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台湾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台湾完成或由大陆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大陆认可。
②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参加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③允许取得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福建省注册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注: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ST/ESA/STAT/SER.M/77)。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允许 允许在台湾注册的企业法人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参加大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大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
a.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b.系统集成的业绩包括在大陆和台湾从事的项目;
c.应在大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其他评定条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D.房地产服务
b.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在台湾承接的面积不得用于其在大陆设立的多家企业申请资质时重复计算。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b.市场调研服务(CPC86401**,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1)不作承诺
(2)不作承诺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且须设立商业存在。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及CPC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提供内外销和当地检测服务。
②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大陆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③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台湾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大陆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r.印刷及其辅助服务(CPC88442**)
(1)不作承诺
(2)不作承诺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大陆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业务。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④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台湾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1)会议服务没有限制
展览服务除与本部门“其他承诺”有关者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会议展览公司,依规定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试点举办展览。
②委托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在当地举办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复制服务(CPC87904)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F.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笔译和口译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2、通讯服务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 -呼叫中心 -离岸呼叫中心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①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无地域限制,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②新增福州市作为试点城市,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C.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1)不作承诺
(2)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允许大陆电影片及合拍片在台湾进行后期制作及冲印作业。
(3)不作承诺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允许台湾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D.视听服务 -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CPC83202)-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①允许台湾与大陆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在大陆发行放映。
②允许台湾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大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大陆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但须具有相应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可以聘用台湾营造业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但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职称要求。
②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独资建筑业企业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
④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的限制。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1)批发服务不作承诺  零售服务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①对于同一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台湾服务提供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②对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6、环境服务(不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  (CPC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  (CPC9403)
(1)除环境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台湾和大陆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时间,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大陆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合同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具体内容同上)
注释:
CPC513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CPC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台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批发服务:对模式(1)下的限制不应损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5条中规定的贸易权。


(未完待续)



特定承諾表(以下為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部門 次部門 跨境提供服務 境外消費 商業據點呈現 自然人呈現
商業服務業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841)
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資料處理服務(CPC843)
資料庫服務(CPC844)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允許下列各類自然人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1.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2.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3.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4.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商業服務業 E.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業
航空器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 (CPC83104**)
自用小客車租賃(CPC83101**)
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CPC83106-83109)(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器/自用小客車/其他機器與設備租賃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廣告服務業(CPC871**)(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廣告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市場研究服務業(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合資、合夥企業,提供市場研究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管理顧問服務業(CPC865)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管理顧問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大陸的檢測驗證機構與臺灣檢測驗證機構展開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非強制性檢驗的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CPC88120**)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CPC883、5115)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附帶於礦業之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CPC86751)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且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提供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設備維修服務業(CPC633、8861-8866)(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設備維修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建築物清理服務業(CPC874)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建築物清理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攝影服務業(CPC875)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攝影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包裝服務業(CPC876)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包裝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CPC88442**)
No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限投資臺灣現有事業。大陸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超過50%。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展覽服務業(CPC87909**)
No 但與ECFA附件四的開放承諾有關者除外。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與臺灣會展產業的企業或公會、商會、協會等團體合辦展覽。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其他(複製服務業(CPC87904))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複製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其他(翻譯及傳譯服務業(CPC87905))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 同上
商業服務業 F.其他商業服務業
其他(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CPC87906**) )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郵寄名單編輯服務。 同上
通訊服務業 B.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現行由臺灣郵政主管部門依規定保留之服務除外)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包裹等物品的快遞服務服務。 同上
通訊服務業 C.電信服務業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
存轉網路服務
存取網路服務
數據交換通信
參右側商業據點呈現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投資左列業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電信業者;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 50%,不具控制力。 同上
通訊服務業 D.視聽服務業
(1)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 —進口大陸電影片(CPC96113)
No 與「其他承諾」有關者除外。 Yes No 與「其他承諾」有關者除外。 No 與「其他承諾」有關者除外。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A.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2)

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3)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D.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作(CPC517)

E.其他(CPC511+515+ 518)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 12% ,不具控制力。 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配銷服務業 B.批發交易服務業(CPC622,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批發交易服務。 同上
配銷服務業 C.零售服務業(CPC631、632、6111、6113、6121,武器警械 、 軍事用品 、 藥局及藥房除外)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零售交易服務。 同上
配銷服務業 D.經銷(CPC8929)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經銷服務。 同上
環境服務業

A.污水處理服務業(CPC9401)

B.廢棄物處理服務業(CPC9402)

D.其他(廢氣清理服務業(CPC9404) 、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CPC940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CPC9409**) )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環境服務。 同上
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1)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2)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No 左側商業據點呈現所列內容除外。
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B.其他—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無操作員醫療設備租賃服務。 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C.社會服務業—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同上。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A.旅館及餐廳

旅館(限於觀光旅館)(CPC64110**)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觀光旅館服務。 同上。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A.旅館及餐廳

提供食物服務(CPC642) (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餐館服務。 同上。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B.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CPC7471)

提供食物服務(CPC642) (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旅行社及旅遊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的商業據點總計以3家為限。經營範圍限居住於臺灣的自然人在臺灣的旅遊活動。 同上。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A.娛樂服務業—演出場所經營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同上。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D.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運動場館營運(CPC96413)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運動場館營運服務(高爾夫球場除外)。 同上。
運輸服務業

A.海運服務業

海運輔助性服務業(CPC745)(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海運輔助性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 同上。
運輸服務業

C.空運服務業

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
Yes Yes Yes允許經雙方民航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大陸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在臺灣設立商業據點銷售及行銷其空運服務。 同上。
運輸服務業

C.空運服務業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0%。 同上。
運輸服務業

F.公路運輸服務業

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旅客運輸服務。 同上。
運輸服務業

F.公路運輸服務業

貨物運輸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同上。
運輸服務業

F.公路運輸服務業

公路運輸設備維修(CPC6112+8867)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運輸設備維修服務。 同上。
運輸服務業

F.公路運輸服務業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1)—限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服務。 同上。
運輸服務業

F.公路運輸服務業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2)—限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同上。
運輸服務業

F.公路運輸服務業

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3)—限停車場業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停車場服務。 同上。
運輸服務業

空中纜車運輸服務(CPC71219**)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空中纜車運輸服務。 同上。
運輸服務業

H.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倉儲服務業(CPC742)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倉儲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其中屬保稅倉儲者僅限位於港區內。 同上。
運輸服務業

H.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貨運承攬服務業(CPC7480)
Yes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貨運承攬服務,投資航空、海運貨運承攬業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 同上。
其他

洗衣及染色服務業(CPC9701)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洗衣及染色服務。 同上。
其他

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業(CPC9702)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 同上。
其他

殯儀館及火化場

技術上不可行。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及合資形式設立殯儀館及火化場。 同上。
其他

線上遊戲業—限製作與研發服務

No Yes Yes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線上遊戲製作與研發服務。 同上。
特定承諾表(以下為臺灣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部門名稱 具體承諾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規定。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
  1. 儘速取消大陸的銀行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條件。
  2. 已在臺灣設有分行的大陸的銀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增設分行。
  3. 單一大陸的銀行得申請投資臺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為15%);投資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4. 大陸的銀聯公司得申請來臺灣設立分支機構。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1. 大陸證券期貨機構按照臺灣有關規定申請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須具備的海外證券、期貨業務經驗為2年以上,且包括香港及澳門。
  2. 循序放寬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臺灣證券之限額,初期可考慮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
  3. 積極研議放寬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證券期貨機構的有關限制。
  4. 積極研議大陸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投資臺灣資本市場。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則在防止第三方搭便車享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優惠待遇,對於適用協議優惠待遇的對象、條件,以及取得適用資格之程序等作出規範。

衍生議論

參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