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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talk:Bushm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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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能享受编写人類共有之自由百科的快乐,成为一名快樂的维基百科人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Kaede19940908 2008年3月24日 (一) 09:33 (UTC)(via Alexbot Operate via Alexsh)[回复]

条目命名

条目命名请使用中文名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4月3日 (四) 03:49 (UTC)[回复]

请阅读wikipedia:命名常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4月3日 (四) 06:33 (UTC)[回复]
请阅读Help:页面重命名Wcam (留言) 2008年4月4日 (五) 17:04 (UTC)[回复]
既然您想到重定向,為什么不將英文重定向至中文?這樣查找起來不也很方便嗎?又不違背維基的盡量以中文命名的原則。—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4日 (五) 17:25 (UTC)[回复]
因為就算這樣,查詢上亦不方便,尤其是查詢分類頁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時,很難從譯名了解哪一個案子是什麼,何況中文譯名並未統一,只會圖增困擾。依據命名常規,由於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使用英文較佳。--[[User:Bushmanwang|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4日 (五) 17:53 (UTC)[回复]
我覺得用重定向什么都可以解決的,中文未統一沒所謂,也沒有必要統一,澳大利亞的悉尼是大陸叫法,臺灣叫雪梨,我們還不是一樣使用、查詢得好好的。不要說什么明明常規了,要是你是符合明明常規的話,就不會有這么多維基人來這里給你勸告了。維基常規首先是中文優先的,即使你說最常用原則,我們開口說案例時也是說中文的,不會說出「Marbury v. Madison」的。在維基上的非中文條目名稱基本上是無法翻譯,或者從來沒有任何中文譯名的存在的才保留的。請參考Talk:英倫期盼人人恪盡其責‎,這個條目的條目名稱這么具有爭議性,我們都堅持使用中文,而不是英文,更何況這些案例?這些案例的中文名稱一大堆,只不過在一些字眼上沒有統一而已。其實經過討論,他們很快會變回中文的了。要不你可以放在社區里面討論討論。—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4日 (五) 18:24 (UTC)[回复]
原作者係在使用英文原名的條件下,整理這些案件的,且使用中文查詢上確實不便,觀看英文原名反而一目了然,這點對於學習美國法院案例的人非常重要,若堅持使用對於學習者不方便的方式,建議採取其他調整方式,否則只好刪除這些內容。--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03:06 (UTC)[回复]
請注意:維基百科不是一個學習交流平臺,你這個理由不是理由!更何況使用重定義至中文,查找起來有什么不方便?還有,不管你是條目的建立者還是主編人,你都不具有這些條目的最終版權,你也無權刪除。這些條目的名稱是使用中文還是英文,要是你堅持是英文的話,請提交社區經大眾討論后得出共識,切勿私自行動。另外提出:看看日文版的這些條目,人家也是非羅馬文字語言,也是千篇一律地使用日文。—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5日 (六) 03:37 (UTC)[回复]
既然如此,個人也不會再增加任何新的內容了,只好讓這個分類下,繼續只有這幾個案例,就這樣囉。至於版權問題確實不屬於建立者或主編者,是屬於轉引的原著作者。--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03:43 (UTC)[回复]
其實,不必這樣,區區的條目名稱爭議沒必要弄到退出,只不過中文維基上的中文優先原則是難以改變的,我也說了,要是你提交社區,使大多數維基人同意你的觀點,我當然就樂于接受英文命名了,這也勉強算是民主原則吧。維基百科上的法學條目現在少的可憐,印象中好像連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都還未建立,我希望你能摒棄成見,繼續留在這里,所有的事情其實我們都是協商解決的。—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5日 (六) 04:03 (UTC)[回复]
我提出一個解決方案,如果要改成中文名稱,可在中文頁以及英文重定向頁下,同時加入分類標示,如此一來,在查詢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分類時,能夠同時顯示中文以及英文案例名稱,就像目前Dames & Moore v. Regan戴姆斯和穆尔诉里甘案兩個名稱同時出現於「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分類中的條目,不知這樣可否?--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06:29 (UTC)[回复]
加入你認為在這個分類頁面上呈現出英文原稱是必要的話,這也不失為一個不錯的解決方案,我可沒有異議。只不過覺得有點怪了,因為好像沒看見過其他條目是同一個條目在同一個分類頁面出現兩次的,所以我擔心可能其他維基人未必同意。—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8年4月5日 (六) 11:10 (UTC)[回复]
我认为有在中文出版物中被引用到的案例(比如美国之音、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或者法律网站上有描述的)应该使用中文名称。关于查询问题,维基在找不到标题的时候会自动在内文查找的,只要在内文中标注就可以了。你可以参考一下腹足纲美國人權的做法。--Skyfiler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13:50 (UTC)[回复]
這種做法最大的問題,是查詢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分類頁」時,只會顯示中文名稱,看不到英文名稱,這樣還是會有困擾,在看分類頁時很難從中文名稱判斷。因此採用英文條目,旁邊註明中文名稱是最好的做法,不論查詢條目,查詢分類頁時,以及了解中文名稱,都比較便利。--Bushmanwang (留言) 2008年4月8日 (二) 10:25 (UTC)[回复]
问题在于中文出版物上是否使用原文。可能很多案例都符合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这个条件,但是这个条件不知道是否适用于所有最高法院案例。我觉得如没有相应的中文名称(例如BASIC语言),或者中文名称基本不用(例如NBA)的时候才应该用英文,其他时候应该尽量用中文。我同意应有英文重定向页,因为很多时候要简单地链接到这些条目的话用英文最方便,但是从阅读角度来说,标题应该为中文出版物上最常见的名称,而不是统一使用英文。关于在分类页面检索的问题找不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在加入分类的时候更改页面在分类页面的显示名称来解决。--Skyfiler (留言) 2008年4月10日 (四) 03:51 (UTC)[回复]

关于你的移动

请不要手动清空页面然后加redirect,如果目标页面已经存在,可以去请求管理员帮忙移动。你这么清空页面后编辑历史会被中断。参考Wikipedia:重定向。--Skyfiler (留言) 2008年4月5日 (六) 13:2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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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斯訴北卡羅來納州案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威廉斯訴北卡羅來納州案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投票表决是否应该删除。有编者认为条目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参见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条目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请在WP:页面存废讨论#威廉斯訴北卡羅來納州案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条目,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Kolyma (留言) 2010年10月18日 (一) 17:2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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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三万光年珠海魅族OTA科技有限公司 Talk 2020年8月27日 (四) 12:5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