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优良条目/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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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反之,若雇主可用調職、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