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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封禁申請/草案/快速封禁及申請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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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照程序一.一.一投票結果,理由導向方案會成為大方向。故此,現須開始制定「快速封禁準則」及其相關細則。正如投票頁所載,本人所建議之速禁流程乃如此圖所列,即符合速禁準則者毋須即日親自提案,而是由機械人翌日批量提交至專頁。現本人建議先議「速禁準則」。此準則宜依封禁設定理由選單編號及抽出須要申請之理由。請各位細議及提案。—J.Wong 2011年9月4日 (日) 02:30 (UTC)[回复]

議程

請參與:(

全部討論完成。


编辑

快速封禁準則

除卻「行為無禮、攻擊他人」、「騷擾用戶」及「擾亂秩序」,其餘列於封禁設定理由選單的項目均可望成為速禁準則--J.Wong 2011年9月4日 (日) 02:30 (UTC)[回复]

速禁是否有最長封禁時間限制?-HW DC9 2011年9月4日 (日) 03:13 (UTC)[回复]
初步建議只提供「1小時」或「24小時」兩個選項(視乎破壞嚴重程度,由負責封禁的管理員決定),多於「24小時」的封禁不屬快速封禁。--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8:04 (UTC)[回复]

兩位,其實本人原意在於設立初禁,方便管理員執行職務。所以本人不建議設立時間限制。--J.Wong 2011年9月5日 (一) 12:40 (UTC)[回复]

我認為的是,下任何永久封禁、長於1年的封禁,都應該討論,因此應該不適用於速禁。-HW DC9 2011年9月5日 (一) 13:07 (UTC)[回复]
意見與上述相似。快速封禁的唯一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繼續進行破壞及騷擾用戶,而不是一項懲罰,所以短時間的封禁足以達到目的。故此,需要處以長時間封禁的行為不宜納入速禁準則。--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6:26 (UTC)[回复]

兩位,本人不反對速禁設限於一年,可看其他用戶會否反對。本人乃慮及屢犯須延長封禁,且速禁制度已設核禁員,可起制衡之效,故實在不甚建議再加太多限制。沙田友︰其實封禁之定義,我之前亦有同書生討論過,本人的確有計劃稍後提案修改定義,以貼近英文維基百科之定義。閣下可參閱往昔討論,或直接看英文之定義。—J.Wong 2011年9月6日 (二) 14:21 (UTC)[回复]

我也不同意對封禁時間設限。如果屢犯者,難不成也是封一天?還有傀儡和用戶名稱不當的,難道不應該被永久封禁?—AT 2011年9月6日 (二) 15:18 (UTC)[回复]
AT所言甚是,的確,傀儡、用戶名不當等理由,可望載於速禁準則,而又會禁達永久。添一年之限,或會使整個程序過於複雜。—J.Wong 2011年9月8日 (四) 12:47 (UTC)[回复]
擾亂秩序太過含糊,請先定義清楚什麼行為符合擾亂秩序?--俠刀行 (留言) 2011年9月12日 (一) 07:54 (UTC)[回复]
Wikipedia: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J.Wong 2011年9月13日 (二) 07:47 (UTC)[回复]

记得讨论不是已经得出结果根据理由来判断是否需要审核吗?例如,违反用户名方针且散发广告的难道都不能永久么。--Ben.MQ 2011年9月18日 (日) 02:56 (UTC)[回复]

的確無誤。而當初議題實為何等理由可包含於《快速封禁準則》。及後,有用戶認為要設時限。吾以,既無違於共識,故不加阻止。—J.Wong 2011年9月18日 (日) 04:17 (UTC)[回复]

草案

見諸位未有反對,本人決草擬上述草案。請諸位過目。有需要者,不妨修改,或並列,以便討論。此節通過以後,會取代《封禁方針》節二「需要封禁情況」。故若有不足,請君添之至草案。—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3:57 (UTC)[回复]

基本上同意,但建議將「快速封禁」分拆為「快速封禁」及「快速永久封禁」兩類,對於只會處以永久封禁的罪名(例如S10、S12至S16等)可歸類為「快速永久封禁」(代號為P,P for Permanent)。--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04:17 (UTC)[回复]
那几个用户名封禁合并到一条,违反方针的用户名即可--Ben.MQ 2011年10月1日 (六) 05:50 (UTC)[回复]
我也把封禁理由的模板进行了优化,现在更清晰了。以上S12-S16合并吧。--Ben.MQ 2011年10月1日 (六) 06:12 (UTC)[回复]
已分拆。鑒不當用戶名及令人混淆者,方針所定之處理程序不一,故不併合。見諒。—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7:26 (UTC)[回复]

我在下方提出將「快速封禁」分拆為「快速封禁」及「快速永久封禁」兩類,那麼不屬於必定判處永久封禁的罪行,便可考慮加入限期了。另外,我覺得除了傀儡及不當用戶名的「永久封禁」真正屬於「永久封禁」(必定不會解除封禁)之外,其他罪行所處的所謂「永久封禁」應改稱為「無限期封禁」,即代表暫時未有定下解封日期,並非永遠不解封,而若干時日後可考慮解除封禁,提供用戶改過自新的機會。--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04:25 (UTC)[回复]

稍移一下以便討論,見諒。其實永久同無期,本人覺得有點像「無期徒刑」與「終生監禁」,所指其實一樣,只在用辭不同而已。不必拘泥於此。反正,無論如何,不計長短,均應審批解封申請。—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7:39 (UTC)[回复]

死刑也没区别吧。--王小朋友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10:38 (UTC)[回复]
有很大分別吧……--J.Wong 2011年10月16日 (日) 01:23 (UTC)[回复]

我接受你的意見。不過,返回正題,上面有些意見認為「快速封禁」應設立限期,讓我修正有關意見為「設立明確指引」。目前封禁時限似乎沒有很明確的準則,同一種初犯的破壞,管理員A可能封禁24小時,若當初處理的是管理員B,卻可能是封禁3天。所以我建議為「快速封禁」設立明確指引,當用戶犯下某個罪名後,初犯、再犯及多次重犯的封禁時限之下限和上限,屆時管理員只是照著指引做事,自然減少「快速封禁」的爭議。--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9:29 (UTC)[回复]

不妥,具体封禁时间应当根据详细情况来看,例如一个每2周出现一次的破坏者,对其封禁1天显然是没用的。--Ben.MQ 2011年10月4日 (二) 12:48 (UTC)[回复]
Hargau君︰其實此問題,可於程序九商議。
外加A4款。—J.Wong 2011年10月5日 (三) 04:48 (UTC)[回复]
總之有預留時間討論「設立明確指引」一事便可了。不過以目前的討論進度,恐怕今年之內也未輪到程序九。--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6日 (四) 05:16 (UTC)[回复]
如此,本人則加快進度,開始公示一週。一週無人反對,則視為共識。--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22 (UTC)[回复]
公开代理的封禁比较特殊,是可以封禁任意长的时间,既可以封禁1小时,也可以永久封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6日 (四) 11:39 (UTC)[回复]
还有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持续出没的破坏者没有列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6日 (四) 11:46 (UTC)[回复]
閣下意思是逐一羅列?—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13:34 (UTC)[回复]
不是逐条列出,只是持续的破坏者是否应该也算入快速封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7日 (五) 05:32 (UTC)[回复]
但已有P1。所以封這個時,應該是P1加S1至S15,而不是就這樣說持續破壞者。--J.Wong 2011年10月7日 (五) 10:03 (UTC)[回复]
  • 上面有提到速封可以分为1小时和24小时,而我觉得“1小时”那档可能没什么意义。
  • 似乎现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对破坏等情况的反应速度不是很快。假设有一个破坏者,可能他上线破坏个十来分钟或半小时左右后就下线了,而对他的破坏行为的提报可能是在他破坏的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之后,再加上管理员的反应时间,等到开始处罚,对方早就不编辑了。而且现在会在一个持续的时间段内连续编辑的人可能也不多,两次单独的编辑(或两次系列编辑)之间隔个几小时的也不奇怪,那么等到这个人下一次出现打算破坏的时候,“封禁1个小时”的处罚时间可能早就过去了。所以,我认为“封禁1小时”想要做到正好能够制止对方破坏的行为,是有些难度的。
  • 我个人觉得可能“封禁24小时”这一处罚比较合适作为最低封禁限制,至少可以更容易地让被处罚者感受到处罚的存在。(当然,如果碰到那种隔几天上来一次的就...)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8:48 (UTC)[回复]

一週既逾,遂增至《封禁方針》。--J.Wong 2011年10月14日 (五) 15:28 (UTC)[回复]

快速封禁執行細則

符合速禁準則者毋須即日親自提案,而是由機械人翌日批量提交至專頁--J.Wong 2011年9月4日 (日) 02:30 (UTC)[回复]

现在这个机器人还不存在。另外,关于封禁提报,有时候并不见得需要封禁,例如只是对单一的页面破坏,提报上来后,可能只需要保护页面就可以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9月8日 (四) 01:05 (UTC)[回复]
機械人方面,稍後才處理也可以。始終尚在草擬階段。後者,無錯。核禁員可以糾正。—J.Wong 2011年9月8日 (四) 12:36 (UTC)[回复]
核查方面可以直接看日志。不需要单独收集出来。-Ben.MQ 2011年9月18日 (日) 02:46 (UTC)[回复]
須要紀錄而已,以免重複行事,且為備查。--J.Wong 2011年9月18日 (日) 04:10 (UTC)[回复]
如此,亦始公示,為期一週,一週之後,無異議者,視為共識。--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24 (UTC)[回复]
亦然,一週既逾,立為方針。--J.Wong 2011年10月14日 (五) 15:29 (UTC)[回复]

審批程序

與此同時,本人亦希望各位審視載於程序一.一「基本程序」頁頂之審批申請程序,即處理管理員非快速封禁之申請程序及一般用戶之所有封禁申請程序。

註︰前言第五、第六毋須理會,不再適用。
  第四款,初禁定為七日。
  其餘不變。

以上--J.Wong 2011年10月6日 (四) 08:22 (UTC)[回复]

一週既逾,未有回應,遂始公示,為期一週。此後,無異議者,立為方針。--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02:3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