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通过)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1],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事项[2]:
- 股东为一人。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限制[3]。)
- 出资缴纳方式:一次足额缴纳。
- 设定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公示事项: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中载明。
- 机构设置: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其决定由书面形式做出。
- 法人人格: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参考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 ^ 董素; 陈斌. 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研究. 《经济研究导刊》. 2007年, (第7期) [2015-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9).
- ^ 窦玲.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及防范. 《河北法学》. 2010年, (第2期) [2015-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9).
- ^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中国法院网. [2016-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24).
- ^ 张玮晨. 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 (2期) [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