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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侵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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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侵犯原则,又称为互不侵略原则零侵略原则反强迫原则,是一种自由意志主义运动的义务论伦理学道德立场。这个原则主张,任何先行的“侵犯”—亦即先行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举动—都是注定没有正当性的[1][2]。这个原则并没有排除防御和反击他人先行侵略的自卫行为[3]

互不侵犯原则通常包括了财产作为个人的一部分,侵犯个人的财产便等于侵犯他的身体。因此,这个原则反对窃盗、谋杀、和诈骗。而当套用至政府上时,许多人以这个原则反对政府征收税赋征兵等政策。

美国自由党和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将这个原则视为是所有自由意志主义思想的必要宗旨[4][5][6],虽然并非所有自由意志主义者都这样认为。这个原则可以取自于许多不同的哲学理论,包括了自然法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和客观主义穆瑞·罗斯巴德自我所有权的概念上衍生出这个原则。艾茵·兰德则将这个原则衍生自人生存的权利上。不过,一些人则是纯粹出于个人喜好而支持这个原则。

穆瑞·罗斯巴德对此写道:

“自由意志主义理论的中心原则,便是主张任何人都不可以威胁或使用暴力侵犯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暴力只有在防御和反击其他人先行侵犯时才能正当使用。简而言之,任何对于没有进行侵犯行为的人所施加的暴力都是不正当的。这里就是整个自由意志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1]

历史背景

互不侵犯原则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回约翰·洛克,洛克主张人们都有权选择自己的行动,只要他们没有侵犯到任何其他人的同等权利。

在历史上,互不侵犯原则取代了赫伯特·斯宾塞所提出的一个称为同等自由定律的早期原则,亦即:“所有人都有自由做出任何他想做的事,只要以不侵犯到他人的同等自由为限。”

这个同等自由的概念又可以追溯回更早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例如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男权辩护》(1790)中写道:“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便是自由的程度—公民和宗教的自由,只要其自由能与其他拥有同样权利的个人的自由相并存,这样的自由便是依然有效的。”[7]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英语:Harm Principle英语Harm Principle)则指出:“只有在自我保护的目的下,个人或群体才能对其他人类的自由行为做出干涉。只有在阻止一个人伤害其他人的目的下,才能正当的阻止其他文明社会成员的自由意图。”

批评

互不侵犯原则面临的批评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主张这个原则是不道德的,第二种主张这个原则在实践上会产生矛盾,第三种则主张这个原则的解释是太过含糊不清而无法实践的。

道德批评

互不侵犯原则的道德批评是根基于后果主义伦理学—通常是功利主义。他们主张互不侵犯原则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反对了所有先行使用的暴力,即使这种暴力会达成最好的结果亦然。举例而言,面临可以杀掉一个人而拯救一百万人性命的选择时。他们主张互不侵犯原则反对杀掉那个人,而却会导致一百万人死亡。

然而对互不侵犯原则而言这种情况却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没有人能够预知未来(如果一百万人涂炭的威胁已经近在眼前,杀掉那个人并不会违反互不侵犯原则,否则这种批评便必须保证预知未来的能力),不过互不侵犯原则的反对者也常提出一些更普遍的困境(例如选择没收富人的一部分财产、或是坐视穷人饿死)。

在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根基于功利主义上而支持互不侵犯原则,那种形式的功利主义通常被称为常规功利主义(英语: Rule Utilitarianism)。这些功利主义者认为违反互不侵犯原则可能有时会达成最好的结果,但主张这些情况太过稀少,也因此认为维持互不侵犯原则依然是最好的选择。这种理论通常认为既然个人都是不完美的,如果个人必须在人际间的各种互动上都依据自己的功利计算行事,他们将会经常犯下错误。也因此,常规功利主义者主张互不侵犯原则作为一般法则,以此将不良的结果最小化(同时也能省去个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进行功利计算、决定是否要先行暴力侵犯的麻烦)。

矛盾性批评

第二种批评则聚焦于在现实生活的冲突里判断是谁先行动用暴力的困难性。通常冲突中的双方都会宣称是对方“先动手的”[8]。有时候情况很明显是哪一方先行使用暴力—例如当小偷偷走了一个人的钱包时。但其他情况通常都更为复杂,举例而言,某一方可能威胁了先行使用暴力,结果真正先行使用暴力的却是来自另一方的自卫反击,又或者冲突在很久以前便已开始酝酿,导致没有人记得是谁先动手的了。战争便是特别难以分辨的例子,因为很少有国家会承认是自己先行使用了暴力侵略他国。美国在2003年入侵伊拉克便是例子之一,尤其这场战争也是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争论焦点。一些人认为美国政府对伊拉克先行使用了暴力,一些人则认为美国政府只不过是报复一个违反了和平协议(在海湾战争结束时签订的停火协议)的独裁国家罢了。

另一个版本的批评则来自于自由社会主义(英语: Libertarian Socialism)和其他人,他们认为目前几乎所有地球上的土地都是在历史上某段时期被偷走的(例如透过先行使用暴力获得)。偷走的土地又被不断买卖和继承直到今天的所有人。也因此他们主张对于土地的财产权都是根基于先行使用暴力上。支持这些论点的一些人也宣称,对于自然资源的私人财产权本身便是先行使用暴力的行为。一些人则主张由于所有产品的生产都需要自然资源,因此对于所有产品的私人财产权都是根基在暴力上的。

自由意志主义者则会反击道:“是谁先开始的?”主张在判断先行使用暴力者上的困难,不等于我们不该停止进行这种行为。否则,还有什么更好的选择呢?

自由意志主义者也通常会以一种称为“水在桥下”(英语: Water Under the Bridge)的悖论反击:过去的先行侵犯不能被回溯,而那些发生在很久很久之前的盗窃行为没有理由不该被忽略—因为那对于当今人们的生活已经没有关系了。不过这种回复也常会引发更多前后矛盾的批评,因为那意味着当前财产的和平占有能正当化过去的盗窃,而要判断财产权正当化的时间则需要一个时间判断基准,批评者认为这种判断基准是不存在的。

知名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也是无政府资本主义者)穆瑞·罗斯巴德主张当前美国西南方的很大一部分财产都应该归还给原先的正当所有人,亦即那些在美墨战争前便已依据墨西哥法律拥有财产的人,虽然他也认为这个例子在历史上相当独特。

另一种回复则根基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财产最初所有人上。亦即:如果当前死者的子孙,能够认出并证实其祖先被先行使用暴力而失去的财产,那么当前的所有人便必须归还那个财产。这种理论又类似于现代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亦即当前财产的所有人都应该被视为正当的,直到能被证明不正当为止。

含糊不清批评

除了以上两种批评外,自由意志主义者对于互不侵犯原则的解释方式通常也会引起争议。更具体的说,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税赋是一种政府的先行侵犯,不过,除非他们是属于最彻底而激进的自由意志主义流派,一些人也会认为税赋是“必要的邪恶”。他们可能会主张由于搭便车问题,光靠自愿的方式不可能筹取到足够的资源维持防卫机构(如警察军队)以保护个人自由。也因此,他们会接受最小程度的税赋,只要这种税赋的目标是仅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免受侵犯为限(免受个人或政府的侵犯)。

而另一方面,无政府的自由意志主义者(个人无政府主义无政府资本主义)则严格奉行互不侵犯原则,主张个人的安全应该由自愿支付的私人防卫机构维持,而非透过强迫性的税赋。无论是无政府资本主义者或自由意志主义的批评者通常都会同意的一点是,如果完全接受互不侵犯原则,国家将没有半点存在的空间。无政府资本主义者常用这个论述来说服其他温和派的自由意志主义者,而自由意志主义的批评者则批评完全的互不侵犯原则将会导致无政府状态—只不过与前者不同的是,他们在观念上将无政府状态当成了贬抑词。

社会契约

有些人对于互不侵犯原则的批评则是根基于社会契约理论上的。更具体的说,大多数社会契约的支持者会认为税赋只不过是契约的费用,而政府收集税赋则是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代表社会上的成员的一些共同利益。然而,赫伯特·斯宾塞则主张道:“如果所有人都有自由做出任何他想做的事,只要以不侵犯到他人的同等自由为限,那么他也有自由取消与国家的连结—放弃国家提供的保护并拒绝继续支付保护费用。毋庸置疑的是他根本没有违反任何其他人的自由,他的立场是消极的,也不可能是侵略性的。同样毋庸置疑的是,由于公民权牵涉到税赋的缴纳,他不该被强迫继续参与这样一个政治公司,否则便是违反了互不侵犯的道德法则;而违背一个人的意愿、夺走他的财产便是对于他的权利的侵犯”[9][10]。社会契约论的支持者认为若是一个人选则留在国家的境内,一个人便有义务参与那里的“社会契约”。反驳者有时会指出人们通常没有这样的选择,因为他们没有脱离的可能性,离开国家可能是相当困难而且需要极大牺牲的,尤其是在国家控制边界的情况下(透过边界守卫、警犬、和围墙)。另一种回复则认为契约必须是出于自愿,也因此国家的法律是不正当的。这种论点认为,一个国家就如同黑手党一般,代表人们有缴纳保护费的“自由”、但他们依然是受到强迫的。其他自由意志主义者则指出,只要世界上的所有土地依然是由国家所掌管,一个人便不可能脱离与某个国家的契约,也因此根本没有脱离社会契约的可能存在,除非一个人打算住在海上。

除此之外,就如同互不侵犯原则一样,社会契约本身是否存在依然有极大争议,许多不同的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都有不同看法。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契约若是没有经过各方的自愿同意便是没有正当性的。美国个人无政府主义莱桑德·斯波纳便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他并且将互不侵犯原则根基于自然法上。斯波纳主张在事实上政府会向那些拒绝缴纳税赋的人施加暴力,也因此任何要求缴纳税赋的社会契约都是不正当的,因为契约只有在没有强迫力量牵涉的情况下才能正当成立(亦即它们必须是出于自愿的)。

美国自由意志党誓言

美国自由意志党在其入党申请书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要求所有入党的人都必须签下一份互不侵犯原则的誓言:

我不认同或支持以先行使用暴力的方式来达成政治或社会目标。[2]

注释

  1. ^ Long, Roderick. 存档副本. Hamowy, Ronald (编). The Encyclopedia of Libertarianism. Thousand Oaks, CA: SAGE; Cato Institute: 357–60. 2008 [2021-01-31]. ISBN 978-1-4129-6580-4. LCCN 2008009151. OCLC 750831024. doi:10.4135/9781412965811.n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30). ...except in response to the initiation ... of similar forcible interference ....  |chapter=被忽略 (帮助)
  2. ^ Zwolinski, M. (2016). THE LIBERTARIAN NONAGGRESSION PRINCIPL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32(2), 62-90. doi:10.1017/S026505251600011X
  3. ^ Walter Block. The Non-Aggression Axiom of Libertarianism (LewRockwell.com, February 17, 2003). [2011-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9-05). 
  4. ^ Phred Barnet. The Non-Aggression Principle (Americanly Yours, April 14, 2011). [2011-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17). 
  5. ^ US Libertarian Party. "I certify that I oppose the initiation of force to achieve political or social goals" (US Libertarian Party Membership Form). [2011-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 
  6. ^ Stephan Kinsella.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non-aggression principle and property rights (Mises Economics Blog, October 4, 2011). [2011-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14). 
  7. ^ 存档副本. [2006-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7). 
  8. ^ David D. Friedman. Problems (The Machinery of Freedom, 1989, Chapter 41). [2013-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1). 
  9. ^ 存档副本. [2006-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10. ^ Herbert Spencer. Social Statics. [2013-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6). 
  1. ^ Murray N. Rothbard, in "War, Peace, and the State"
  2. ^ 自由党入党申请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外部链接